或涉对外投资条款
⊙记者 王允 ○编辑 剑鸣
《商业银行法》修订看起来颇为迫切,银监会相关领导近期提及频率明显提高。据上证报记者了解,讨论修订的条款或不限于存贷比这一市场最为关注的重点,还有银行对外投资条款。
第四十三条已实际突破
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人士称,目前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已实际上突破了这条规定。翻阅目前各大上市银行季报、年报即可看出,综合化经营已成为不少银行战略转型的一大方向。
比如建行在今年三季度业绩新闻通稿中表示,该行积极推进集团综合化经营,拓展信托、租赁、基金、保险、期货、养老金融及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初步搭建了综合化经营平台,非银行金融牌照种类同业领先。
但相关人士指出,根据现行法规,银行跨界仍面临较强的约束性,比如银行办保险、银行做直接投资业务以及跨境投资业务等高附加值业务等,约束性主要体现需要复杂的报批程序、贻误投资机会和泄露收购机密等。
“业内都知道。”该人士对这一现象如此评价。不过目前存在的不确定性是,现在监管机构也看不准混业的动向是好是坏。“混业肯定有好有坏,风险不好把握,要通过实践再检验”。所以也不排除修订还要再等等的可能。
提及修法频次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高层近期提及《商业银行法》修订的频次在明显提高。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11月19日出席凤凰财经峰会以及27日在出席2015财经年会上均提及《商业银行法》需要顺应新形势予以适时修改,传递的信息颇为明确。
阎庆民说,银监会已经向国务院汇报,建议全国人大适度修订《商业银行法》,称该法律某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现状,因此要留一部分创新空间,“看准了马上就修改”。
频繁提及的一大背景是,近期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落地到各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成为近期被频繁提及的议题,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13日召开的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相关会议上即明确强调,要完善法制体系,加强依法监管,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要积极完善金融法制体系,加强银行业立法的统筹和规划,重点做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法》的修订工作。”银监会提供的相关新闻素材中明确提及尚福林这一要求。
现行《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予以了修正。
修法是系统性工作
时过11年,商业银行经历了很多变迁,许多法规不适应当前发展趋势,综合化经营趋势即是其中一个突出点,不过需要修订的可能并不限于第四十三条。
“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等新事物,修法是系统性工作,不可能频繁一修再修。”相关人士指出。不过目前市场更为关注的一个可能修订方向是有关存贷比的相关条款。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近日撰写并刊发的《我国银行流动性监管制度变革——银行监管改革探索之四》一文中也提出,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变化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存贷比等传统监管标准的作用。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这也是目前市场最为关注的热点,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已没有了存在的必要,呼吁取消这一限制。
“明年有可能对《商业银行法》做修订,最终取消存贷比考核。”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20日在陆家嘴金融创新全球峰会上说。
不过存贷比考核取消与否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上述相关人士认为取消不容易。目前较为可能的是对存贷比分子分母口径做调整,调整后,银行存贷比考核压力将得到很大缓解,且传闻相关办法有可能在年底或来年年初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