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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股通投资热点聚焦 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2014-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交所沪港通投资者教育专栏(二十四)

      一、能否介绍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总体安排?

      对投资者的保护,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投资于谁的市场,由谁进行保护。此外,港股通投资者还可依涉外民事诉讼,当参与港股通业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可通过两地司法协助机制予以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具体制度安排方面:一是在监管机构层面,两地证监会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以加强双方执法合作,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各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沪港通正常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香港证监会”)已订立监管合作安排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突发事件,确保两地投诉渠道的开放和诉求的有效便捷处理;两地已就沪港通投资者教育达成合作安排,继续做好沪港通投资者教育和投资知识传播工作。二是交易所层面,沪、港交易所在《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通过签订《沪港交易通监管合作安排》的方式,明确沪港通的具体监管合作机制。三是考虑到目前内地与香港尚无司法协助的相关协定,民事及刑事的跨境执法只能依靠个案处理。行政执法层面双方已有过合作,但仍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跨境司法协助问题将根据沪港通的实践情况积极推动、逐步解决。

      二、沪港通如何进行跨境执法以有效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

      两地证监会签署的《沪港通项目下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内地与香港关于沪港通跨境监管合作的制度安排:

      1、跨境执法的线索发现及通报。沪港通下,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异常交易监控报告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拓宽和完善包括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线索发现渠道。双方对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现的具有跨境因素的案件线索,将及时向对方通报。包括可能或已经违反对方法律法规、可能或已经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情况等。

      2、跨境执法的调查信息通报。对沪港通下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的交易行为的违法认定,适用交易结算地法律。两地证监会根据各自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具有跨境因素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若所涉股票在对方市场发行,须经线索通报程序及事先充分协商。两地证监会应将有关调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采取或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列明的其他信息等事项。

      3、跨境执法的协助调查。两地证监会在各自法律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提出的协助请求,包括相关证言或陈述;文件、记录、证据物品的原件或复印件;鉴定结论等,给予最及时、充分、有效的协助。

      4、跨境执法的联合调查。遇涉及两地的重大紧急案件时,或违法主体、证人及证据处于两地证监会管辖区,以及一方对对方启动调查持不同意见的,可综合考虑投资者维权便利及可获得最大化赔偿、惩处违规行为的有效性等因素,启动联合调查,以充分利用各自调查手段,实现执法优势互补,严厉打击沪港通下违法违规行为。

      5、跨境执法的法律文书送达。根据安排,两地证监会可互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就证监会日常监管及行政处罚程序中涉及的法律文书,香港证监会可协助向在香港有住所的个人或机构送达。就香港证监会纪律处分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聆讯程序中涉及的法律文书,证监会可协助向在内地有住所的个人或机构送达。

      6、跨境执法的执行。两地证监会认可在沪港通项下互认和协助执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执行领域加强合作,并视情形进一步调整合作策略。双方将在承认和执行对方所作出的声誉罚和资格罚方面逐步拓展合作的空间,并共同研究落实两地自律监管措施的执行互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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