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7版)
其中,计算合丰A首个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其后在合丰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重新调整下6个月合丰A的约定收益率,合丰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合丰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2位。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合丰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下6个月合丰A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利差值的取值范围为0.5%(含)-3%(含)。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合丰A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规定。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合丰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首个合丰A的开放期间的利差为2.375%。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合丰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合丰B。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合丰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即如本基金资产发生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丰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直销机构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31楼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客服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及投诉等。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指定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增加销售机构,本公司增加销售机构的,将另行公告。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丰B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合丰B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合丰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其中合丰B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9日,合丰A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24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及债务,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十二)合丰A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在本基金合丰B募集结束且对合丰B的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丰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为基准,确定合丰A的募集上限(合丰A的募集上限为7/3倍合丰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
在合丰A的募集期内,若在当日合丰A的认购申请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丰A的募集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合丰A的认购业务。若合丰A的有效认购申请小于或等于7/3倍合丰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合丰A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若合丰A的有效认购申请大于7/3倍合丰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合丰A的认购申请按“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合丰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7/3×合丰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T日以前合丰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合丰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T日合丰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合丰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合丰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合丰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指定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
1、本基金合丰A、合丰B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投资者认购合丰A、合丰B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合丰A、合丰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费用
(1)合丰A的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合丰A基金份额时不需交纳认购费。
(2)合丰B的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合丰B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100万元 | 0.4% |
100万≤M<200万 | 0.2% |
200万≤M<500万 | 0.1% |
M≥500万元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本基金合丰B的认购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合丰A、合丰B的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合丰A、合丰B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合丰A、合丰B的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合丰A,其认购合丰A不收取认购费率,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合丰A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净金额=10,000/1=1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1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合丰A,可得10,005.50份合丰A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合丰B,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合丰B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50,000元
净认购净金额=50,000/(1+0.4%)=49,800.80元
认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元
认购份额=(49,800.80+5.50)/1.00=49,806.3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合丰B,可得49,806.30份合丰B基金份额。
例3: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合丰B,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00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合丰B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00+50-1,000)/1.00=4,999,0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合丰B,可得4,999,050份合丰B基金份额。
5、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合丰A、合丰B的认购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2)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合丰B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合丰B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9:3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需提供的资料:
a、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他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b、 填妥并签字的业务申请表;
c、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d、 未成年人至直销柜台办理开户的,必须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供本人的银行卡、本人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和本公司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该账户的交易申请由其监护人办理,或由其本人在柜台办理交易申请后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方才有效。
(2)需提交的表单如下:
a、 完整填写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b、 完整填写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c、 完整填写的《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版)》
d、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e、 银行卡(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茂大厦支行
2)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4)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签名);
b、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个人投资者,如未成年客户,代理人身份证也须提供);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2)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3)投资者认购基金时,请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与其他申请所需资料一起递交直销柜台。经本公司直销中心确认款项到账后,直销柜台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手续后于当日将申请上传到注册登记中心。如果认购资金未在当日17:00前到账,当日申请自动取消,投资者如选择继续交易,需向直销柜台重新提交交易申请,并以重新提交申请当日为交易日进行份额和利息等的核算。
(4)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失败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5)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9:3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A、一般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邮寄或传真(已签订传真协议)的形式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账号登记或增加交易账户的业务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a、《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b、《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c、《传真交易协议书》(加盖公章)
d、《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e、《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加盖公章)
f、《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
g、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基金会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h、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i、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j、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k、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l、指定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
B、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产品开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m、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及外汇登记证、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资格证书、集合理财产品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C、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产品涉及托管行开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n、托管银行营业执照及托管资格证书(加盖托管银行章);
o、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投资管理人授权托管银行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或托管协议(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p、托管银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银行章及负责人签章);
q、托管银行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托管银行章)。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茂大厦支行
2)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4)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b、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机构投资者当日的认购资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购17:00前)到达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指定收款账户。特殊情况下未能到帐的,投资者必须及时提供认购资金在当日上述时点(认购17:00)之前从其银行账户划出的证明文件,且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已在(认购17:00)前收到投资者的业务申请资料。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或者认购资金从其银行账户划出时点)超出上述时点或者当日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投资者的当日交易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对相应资金的利息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四、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渠道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渠道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其他各销售渠道的规定和说明为准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 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89
联系人:王辉
网址:www.xy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6611
网址: www.cebbank.com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