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编号:临2014-089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14:30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20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名,持有股份数为634,295,9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22%。其中:(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持有股份数为631,265,0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8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名,持有股份数为3,030,9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
二、提案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634,022,61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272,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1,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逐项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2.01 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15,882,80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7%;272,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68%;7,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5,882,805股,赞成票比例为98.27%;反对272,200股,反对票比例为1.68%;弃权7,100股,弃权票比例为0.05%。
2.02 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15,882,80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7%;272,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68%;7,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5,882,805股,赞成票比例为98.27%;反对272,200股,反对票比例为1.68%;弃权7,100股,弃权票比例为0.05%。
2.03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15,882,80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7%;272,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68%;7,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5,882,805股,赞成票比例为98.27%;反对272,200股,反对票比例为1.68%;弃权7,100股,弃权票比例为0.05%。
2.04 限售期
表决情况:15,882,80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7%;272,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68%;7,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5,882,805股,赞成票比例为98.27%;反对272,200股,反对票比例为1.68%;弃权7,100股,弃权票比例为0.05%。
2.05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15,882,80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7%;272,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68%;7,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5,882,805股,赞成票比例为98.27%;反对272,200股,反对票比例为1.68%;弃权7,100股,弃权票比例为0.05%。
2.06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15,882,80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7%;272,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68%;7,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5,882,805股,赞成票比例为98.27%;反对272,200股,反对票比例为1.68%;弃权7,100股,弃权票比例为0.05%。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2014年11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634,016,61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26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18,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4年11月修订稿)的议案》
关联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15,882,80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7%;26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61%;18,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5,882,805股,赞成票比例为98.27%;反对260,500股,反对票比例为1.61%;弃权18,800股,弃权票比例为0.12%。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634,016,61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26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18,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万永兴、刘轶、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15,882,80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7%;26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61%;18,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5,882,805股,赞成票比例为98.27%;反对260,500股,反对票比例为1.61%;弃权18,800股,弃权票比例为0.12%。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15,882,80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7%;26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61%;18,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5,882,805股,赞成票比例为98.27%;反对260,500股,反对票比例为1.61%;弃权18,800股,弃权票比例为0.12%。
(八)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与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15,882,80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7%;26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61%;18,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5,882,805股,赞成票比例为98.27%;反对260,500股,反对票比例为1.61%;弃权18,800股,弃权票比例为0.12%。
(九)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实际控制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关联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15,882,80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7%;26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61%;18,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5,882,805股,赞成票比例为98.27%;反对260,500股,反对票比例为1.61%;弃权18,800股,弃权票比例为0.12%。
(十)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34,016,61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26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18,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634,016,61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26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18,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5,882,805股,赞成票比例为98.27%;反对260,500股,反对票比例为1.61%;弃权18,800股,弃权票比例为0.12%。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都伟、刘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