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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10人,平均年龄32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22只——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总计370.81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联系人: 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城路152号
联系人:万勤娟
电话:020-31126106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http://www.zszq.com.cn/
(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邮编:100045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4)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010-68998820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魏可妤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1单元1804、1805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刘敬华 李飒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六、基金的份额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或数量,分别设置A类、B类和C类三类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开放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B类和C类不开放认购和申购业务,只开放赎回业务。投资人在进行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时使用同一个基金代码,但是三类基金份额在信息披露等场合可以使用不同的代码和简称,分别公布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1、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或数量,确定持有基金份额所适用的份额类别以及其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
项目 | A类基金份额 | B类基金份额 | C类基金份额 |
单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N为持有时间); 单个基金账户持有的份额数量(M为持有的份额数) | N<7日且 M<10万份 | 7日≤N<14日或 10万份≤M<50万份 | N≥14日或 M≥50万份 |
管理费(年费率) | 0.33% | 0.28% | 0.23% |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 0.19% | 0.14% | 0.09% |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开放认购和申购业务,B类和C类基金份额是根据持有时间或持有数量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由系统自动升级生成。
(1)若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且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不足10万份时,自认购或申购确认之日起,该笔份额在单个基金账户的持有时间达到7日时,该账户持有的该笔份额由A类基金份额自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若该笔份额继续持有,持有时间达到14日时,该账户持有的该笔份额由B类基金份额自动升级为C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达到或超过10万份但不足50万份时,该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将自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若该笔份额继续持有,持有时间达到14日时,该账户持有的该笔份额由B类基金份额自动升级为C类基金份额。
(3)若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达到或超过50万份时,该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自动升级为C类基金份额;
(4)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满足上述(1)和(2)项中任一项条件时,系统自动升级。满足升级条件的当日若为非工作日,则升级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系统只对满足条件的基金份额进行升级处理,不对基金份额进行降级处理。
(6)投资人认购、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持有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当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适用的份额类别发生变化的,将自其份额类别变化的当日起适用于新份额类别的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
3、举例
表:份额升级举例(单位:万份)
日期 | 申购/赎回 确认 | 单个基金账户总份额 | 确认份额 | 升级份额 |
T | +3 | 3 | 3(A) | 无 |
T+1 | +7 | 10 | 10(B) | 3(A)+7(A)↗10(B) |
T+14 | 10 | 3(C)+7(B) | 3(B)↗ 3(C) | |
T+15 | 10 | 10(C) | 7(B)↗7(C) | |
T+16 | +1 | 11 | 10(C)+1(B) | 1(A)↗ 1(B) |
T+17 | +39 | 50 | 50(C) | 39(A)+1(B)↗ 40(C) |
T日确认投资人申购3万份A类基金份额,此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不足10万份,则投资人拥有3万份A类基金份额;
T+1日确认该投资人又申购7万份A类基金份额,此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达到10万份但不足50万份,A类基金份额将自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此时投资人拥有10万份B类基金份额;
T+14日,投资人于T日确认持有的3万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14日,该笔份额将由B类基金份额自动升级为C类基金份额,此时投资人拥有3万份C类基金份额和7万份B类基金份额;
T+15日,投资人于T+1日确认持有的7万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14日,该笔份额将由B类基金份额自动升级为C类基金份额,此时投资人拥有10万份C类基金份额;
T+16日确认该投资人又申购1万份A类基金份额,此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超过10万份但不足50万份,该笔份额将自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此时投资人拥有10万份C类基金份额和1万份B类基金份额;
T+17日确认该投资人又申购39万份额A类基金份额,此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达到50万份,账户中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自动升级为C类基金份额,此时投资人拥有50万份C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1月24日证监许可[2014]1239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下转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