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维格娜丝 股票代码:603518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股份自愿锁定及主要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致勤、宋艳俊夫妇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所持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有限合伙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任何合法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发行人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本公司拟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其中,第一年减持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其股份的10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持剩余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在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在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时,本有限合伙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承诺将按照《企业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如本有限合伙企业未履行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同时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俊乐、周景平、姜之骐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同时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陈永波、卞春宁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监事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监事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宋子权、吕慧、宋旭昶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曾担任公司高管且截至2014年2月9日持有公司股票未满36个月的股东杨宏松承诺
本人现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截至2014年2月9日持有公司股票未满36个月的4名股东赵军、洪旦、刘桂君、郑杰承诺
本人现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其他22名股东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吉冬梅承诺
本人现所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锁定承诺仅针对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涉及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不对应本人权益的其他部分,亦不涉及本人直接持有的上海远见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对于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本人对应权益外的其他部分的处置以及本人对于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企业的权益的处置,应当根据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性文件进行,不受本承诺函之约束。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3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一)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致勤、宋艳俊夫妇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1)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且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致勤、宋艳俊夫妇增持公司股票。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0日内,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控股股东买入计划后30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控股股东在执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公司净利润的5%,和(2)单一年度增持金额不超过公司净利润的15%。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三)公司董事吴俊乐,高级管理人员陶为民、周景平、姜之骐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0日内,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计划后30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若公司、控股股东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选择与公司、控股股东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控股股东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公司、控股股东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如控股股东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董事吴俊乐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董事吴俊乐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董事吴俊乐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高级管理人员陶为民、周景平、姜之骐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的30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致勤、宋艳俊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之一的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作出依法赔偿投资者方案。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将扣发本人当年奖金、津贴。
(四)中信建投证券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如因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中信建投将与公司及其他相关过错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所)作为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审计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出具了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其他审核报告和专项说明等文件。
就上述文件,公证天业所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如公证天业所出具的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评估机构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天所)作为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复核报告等文件。
就上述文件,江苏中天所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如江苏中天所出具的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致勤、宋艳俊夫妇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致勤、宋艳俊夫妇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公司股票。自维格娜丝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也不由维格娜丝回购该部分股份;维格娜丝上市后6个月内如维格娜丝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维格娜丝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维格娜丝股份的,在担任维格娜丝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维格娜丝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拟减持维格娜丝股份的,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维格娜丝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维格娜丝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维格娜丝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维格娜丝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维格娜丝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自维格娜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本有限合伙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也不由维格娜丝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有限合伙无减持维格娜丝股票意向;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任何合法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维格娜丝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本公司拟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维格娜丝的股票,其中,第一年减持不超过维格娜丝上市时,本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其股份的10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持剩余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维格娜丝在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在拟减持维格娜丝股票时,本有限合伙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承诺将按照《企业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如本有限合伙企业未履行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保荐机构及律师服务机构关于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文件已经相关责任主体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的程序以及所承诺内容合法、合规,约束措施合法、合规。
七、最近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201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14年9月30日 | 2013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672,534,778.71 | 582,715,631.18 |
总负债 | 94,876,810.96 | 71,529,175.02 |
所有者权益 | 577,657,967.75 | 511,186,456.1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577,657,967.75 | 511,186,456.16 |
本公司2014 年第三季度及2014 年1-9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14年1-9月 | 2013年1-9月 |
营业收入 | 592,233,531.21 | 536,920,415.34 |
营业利润 | 118,039,448.56 | 124,606,713.11 |
利润总额 | 127,192,702.32 | 125,479,063.42 |
净利润 | 88,704,480.74 | 84,822,051.27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 88,704,480.74 | 84,822,051.2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 | 81,839,540.42 | 84,167,788.54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5,469,682.83 | 133,356,977.80 |
项目 | 2014年第三季度 | 2013年第三季度 |
营业收入 | 175,789,143.51 | 155,130,367.57 |
营业利润 | 24,595,122.62 | 27,684,102.47 |
利润总额 | 25,223,460.75 | 27,678,842.21 |
净利润 | 12,323,397.31 | 11,659,795.4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 12,323,397.31 | 11,659,795.4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 | 11,861,581.95 | 11,677,868.5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7,230,604.11 | 35,275,785.81 |
2014年第三季度,公司业务正常运转,营业收入持续增加。2014年1-9月,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4.58%。预计公司2014年全年营业收入较2013年增长13%-15%,预计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3%-6%,具体数据以法定时间披露的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八、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8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662号”文批准。证券简称“维格娜丝”,股票代码“603518”。本次发行的3,699.5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4年12月3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年12月3日
3、股票简称:维格娜丝
4、股票代码:603518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798.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699.5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369.90万股股份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3,329.6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致勤、宋艳俊承诺:自维格娜丝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维格娜丝的股份,也不由维格娜丝收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维格娜丝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维格娜丝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维格娜丝股份的,在担任维格娜丝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维格娜丝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拟减持维格娜丝股份的,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维格娜丝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公司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维格娜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本有限合伙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也不由维格娜丝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有限合伙无减持维格娜丝股票意向;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任何合法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维格娜丝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本公司拟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维格娜丝的股票,其中,第一年减持不超过维格娜丝上市时,本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其股份的10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持剩余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维格娜丝在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在拟减持维格娜丝股票时,本有限合伙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承诺将按照《企业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俊乐、周景平、姜之骐承诺:本人自维格娜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也不由维格娜丝回购该部分股份。维格娜丝上市后6个月内如维格娜丝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维格娜丝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监事的股东陈永波、卞春宁承诺:本人自维格娜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也不由维格娜丝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监事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监事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宋子权、吕慧、宋旭昶承诺:本人自维格娜丝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也不由维格娜丝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维格娜丝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维格娜丝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维格娜丝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维格娜丝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曾担任公司高管且截至2014年2月9日持有公司股票未满36个月的股东杨宏松承诺:本人现所持有维格娜丝的股份自维格娜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也不由维格娜丝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截至2014年2月9日持有公司股票未满36个月的4名股东赵军、洪旦、刘桂君、郑杰承诺:本人现所持有维格娜丝的股份自维格娜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也不由维格娜丝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维格娜丝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维格娜丝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维格娜丝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维格娜丝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22名股东承诺:本人自维格娜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也不由维格娜丝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维格娜丝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维格娜丝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维格娜丝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维格娜丝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吉冬梅承诺:本人现所间接持有维格娜丝的股份自维格娜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维格娜丝股份,也不由维格娜丝回购该部分股份。维格娜丝上市后6个月内如维格娜丝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维格娜丝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所持维格娜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维格娜丝、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V-GRASS Fashion Co.,Ltd.
2、法定代表人: 王致勤
3、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3年3月14日
4、注册资本:11,098.50万元(本次发行前)
5、住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60层
6、经营范围:服装、服饰设计、制作、销售;时装面料、辅料设计、销售;鞋帽、箱包、皮革制品、仿皮革及仿皮毛制品、首饰与配饰的设计、开发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7、主营业务: 高档品牌女装的设计、生产和销售
8、所属行业:纺织服装、服饰业
9、联系电话:025-8473 6763
10、传真号码:025-8473 6764
11、互联网网址:WWW.V-GRASS.COM
12、电子信箱:SECURITIES@V-GRASS.COM
13、董事会秘书:姜之骐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本公司本届董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间 |
王致勤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 |
宋艳俊 | 董事、副总经理兼设计总监 | 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 |
吴俊乐 | 董事 | 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 |
吉冬梅 | 董事 | 2013年7月至2016年3月 |
曹益堂 | 独立董事 | 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 |
刘向明 | 独立董事 | 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 |
林 雷 | 独立董事 | 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 |
(2)监事
本公司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间 |
卞春宁 | 监事会主席兼成本业务经理 | 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 |
祁冬君 | 职工监事 | 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 |
陈永波 | 职工监事兼顾客关系管理部经理 | 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 |
(3)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5名。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间 |
王致勤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 |
宋艳俊 | 董事、副总经理兼设计总监 | 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 |
陶为民 | 副总经理 | 2014年1月到2016年3月 |
周景平 | 副总经理兼商务中心总监 | 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 |
姜之骐 |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 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 |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姓名 | 持股数额(万股) | 持股比例 |
王致勤 | 4,771.20 | 32.24% |
宋艳俊 | 3,773.28 | 25.50% |
吴俊乐 | 101.36 | 0.68% |
卞春宁 | 29.12 | 0.20% |
陈永波 | 37.52 | 0.25% |
姜之骐 | 56.00 | 0.38% |
周景平 | 358.40 | 2.42% |
合计 | 9,126.88 | 61.67% |
注:表中持股比例为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
本公司董事吉冬梅通过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0.00008%的股份。除此之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本公司债券。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王致勤、宋艳俊夫妇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王致勤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4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1986年9月至1992年5月,就职于南京第二钢铁厂;1993年至1995年,个体经商;1996年1月至2003年3月,任南京劲草服饰厂总经理;2003年3月至2010年3月,任南京劲草时装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0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宋艳俊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4年6月出生,高中学历。1980年至1994年,就职于南京电力仪表厂;1995年,个体经商;1996年至2003年,任南京劲草服饰厂设计总监;2003年至2010年3月,任南京劲草时装实业有限公司设计总监;2010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设计总监。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1,098.5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3,699.5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备注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11,098.50 | 100.00% | 11,098.50 | 75.00% | ||||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3,699.50 | 25.00% | ||||||
合 计 | 11,098.50 | 100.00% | 14,798.00 | 100.00% |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均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性质均为非国有法人股,不存在需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履行国有股转持的情况。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户数为33,415名,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东账户名称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王致勤 | 4,771.20 | 32.24% |
2 | 宋艳俊 | 3,773.28 | 25.50% |
3 | 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904.40 | 6.11% |
4 | 周景平 | 358.40 | 2.42% |
5 | 宋旭昶 | 332.92 | 2.25% |
6 | 吕慧 | 329.84 | 2.23% |
7 | 吴俊乐 | 101.36 | 0.68% |
8 | 姜之骐 | 56.00 | 0.38% |
9 | 吴新嫄 | 40.88 | 0.28% |
10 | 陈永波 | 37.52 | 0.25%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699.50万股
二、发行价格:20.02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369.90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3,329.60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4,063.99万元,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为74,063.99万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1月2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14】B129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保荐承销费用7,123万元、审计费用521.69万元、律师费用165万元、信息披露费用265万元、上网发行费用50.11万元、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用10.89万元。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20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65,928.3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91元(按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90元(按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6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详细披露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招股说明书》,上述数据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苏公W【2014】A808号)。本上市公告书中不需再次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4年9月30日本公司未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 2014年9月30日 | 2013年12月31日 | 变动幅度 |
流动资产合计 | 566,889,699.12 | 505,967,399.04 | 12.04%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05,645,079.59 | 76,748,232.14 | 37.65% |
资产总计 | 672,534,778.71 | 582,715,631.18 | 15.41% |
流动负债合计 | 94,786,701.57 | 71,389,116.58 | 32.77%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90,109.39 | 140,058.44 | -35.66% |
负债合计 | 94,876,810.96 | 71,529,175.02 | 32.64% |
股东权益合计 | 577,657,967.75 | 511,186,456.16 | 13.00% |
公司业务持续、正常发展,公司资产规模有所增长,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计67,253.48万元,增幅为15.41%。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4年1-9月,公司未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 2014年1-9月 | 2013年1-9月 |
营业收入 | 592,233,531.21 | 536,920,415.34 |
营业成本 | 173,662,301.90 | 165,512,615.00 |
营业利润 | 118,039,448.56 | 124,606,713.11 |
利润总额 | 127,192,702.32 | 125,479,063.42 |
净利润 | 88,704,480.74 | 84,822,051.27 |
2014年1-9月,公司未经审计的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 2014年1-9月 | 2013年1-9月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5,469,682.83 | 133,356,977.80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3,295,381.69 | -28,163,762.32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267,399.13 | -20,043,603.76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9,968,267.12 | 85,146,049.83 |
公司2014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情况与公司盈利状况情况相符。
2014年1-9月,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 2014年1-9月 | 2013年1-9月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78,310.70 | -8,840.58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8,575,850.00 | 830,000.00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499,093.06 | 51,190.89 |
所得税影响额 | 2,288,313.44 | 218,087.58 |
合 计 | 6,864,940.32 | 654,262.73 |
公司2014年1-9月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及净资产收益率情况如下:
项目 | 2014年1-9月 | 2013年1-9月 |
每股收益(元/股) | 0.80 | 0.76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5.20 | 4.61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48% | 20.1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5.20% | 20.03% |
2014年第三季度,公司业务正常运转,营业收入持续增加。2014年1-9月,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4.58%。预计公司2014年全年营业收入较2013年增长13%-15%,预计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3%-6%,具体数据以法定时间披露的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甲方)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贵均、侯世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列明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4年11月14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 话:010-85130588
传 真:010-65185227
保荐代表人:罗贵均、侯世飞
联系人:李波、罗贵均、刘国谋、刘建亮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维格娜丝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格娜丝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