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 2014-015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55号文核准,海洋王公开发行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8.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9,804.1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10月29日到账,并已由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14]01116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经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生产线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子公司海洋王(东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东莞公司”)实施,国内营销中心扩建项目由子公司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明工程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以增资方式将募集资金进行投入。为了加强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监管,在本次增资前,海洋王东莞公司、照明工程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海洋王东莞公司、照明工程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就上述三个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海洋王东莞公司、招行深圳南油支行与招商证券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如下:
1、海洋王东莞公司已在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7559 1702 7110 308,截止2014年11月24日,专户余额为24,282.21万元。公司、海洋王东莞公司承诺并保证该专户仅用于海洋王东莞公司“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海洋王东莞公司、招行深圳南油支行、招商证券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海洋王东莞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海洋王东莞公司和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轩壁、高传富可以随时到招行深圳南油支行查询、复印海洋王东莞公司专户的资料;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行深圳南油支行查询海洋王东莞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行深圳南油支行查询海洋王东莞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招行深圳南油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海洋王东莞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海洋王东莞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招行深圳南油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洋王东莞公司出具对账单或未按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方式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协议约定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海洋王东莞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海洋王东莞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海洋王东莞公司、招行深圳南油支行与招商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招商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
二、公司、海洋王东莞公司、招行深圳南油支行与招商证券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如下:
1、海洋王东莞公司已在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7559 1702 7110 112,截止2014年11月24日,专户余额为10,471.95万元。公司、海洋王东莞公司承诺并保证该专户仅用于海洋王东莞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海洋王东莞公司、招行深圳南油支行、招商证券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海洋王东莞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海洋王东莞公司和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轩壁、高传富可以随时到招行深圳南油支行查询、复印海洋王东莞公司专户的资料;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行深圳南油支行查询海洋王东莞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行深圳南油支行查询海洋王东莞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招行深圳南油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海洋王东莞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海洋王东莞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招行深圳南油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洋王东莞公司出具对账单或未按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方式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协议约定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海洋王东莞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海洋王东莞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海洋王东莞公司、招行深圳南油支行、招商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招商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
三、公司、照明工程公司、招行深圳南油支行与招商证券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如下:
1、照明工程公司已在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7559 0172 1710 608,截止2014年11月24日,专户余额为5,050.00万元。公司、照明工程公司承诺并保证该专户仅用于照明工程公司“国内营销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照明工程公司、招行深圳南油支行、招商证券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照明工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照明工程公司和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轩壁、高传富可以随时到招行深圳南油支行查询、复印照明工程公司专户的资料;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行深圳南油支行查询照明工程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行深圳南油支行查询照明工程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招行深圳南油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照明工程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照明工程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行深圳南油支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招行深圳南油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照明工程公司出具对账单或未按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方式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协议约定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照明工程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照明工程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照明工程公司、招行深圳南油支行、招商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招商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
备查文件:
1、公司、海洋王东莞公司、招行深圳南油支行与招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生产线建设项目)
2、公司、海洋王东莞公司、招行深圳南油支行与招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公司、照明工程公司、招行深圳南油支行与招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国内营销中心扩建项目)
4、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审亚太验字[2014]011161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