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ST国创 证券简称:600145 公告编号:2014-065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伟凡金融借款纠纷合同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6月7日披露的2014-38号公告《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判决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4)辽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垫款本金49,912,889.8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2、被告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101,122元;
3、被告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追偿;
4、被告李伟凡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6,800元,由被告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伟凡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备查文件
1、(2014)辽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