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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防做市商变身为“合法”庄家
    2014-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新三板股票可采取做市转让、协议转让、竞价转让方式,目前还只有前两种,近来做市转让成交额及成交量逐渐增长,对增强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产生了积极影响。当然,在看到做市商制度有利一面的同时,也要防止其可能产生的弊端,最主要的就是市场操纵。

      为禁止做市商的操纵行为,新三板《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做市商及做市业务人员不得 “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做市库存股票数量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原则性规定。具体举措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新三板《股票转让细则》对做市转让制度有系列规定,包括新三板实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至少有两家做市商为其做市;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等。其次,新三板《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规定了监管做市股票的异常情形,包括做市商报价(超过30%)或股票成交价格(超过20%)变动幅度较大的,相关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报告;股票短期内大幅上涨(连续3个转让日累计涨幅超过50%)的,构成异常波动,相关挂牌公司应发布异常波动公告等。

      有人认为,做市商没有操纵股价的动力,原因是做市商获取利益与庄家有很大不同。庄家低位吸货后再拉高需在高位逃跑,而做市商在任何一个时点都是双向报价,如果做市商在高价卖股票、也须在高价买股票,只要有人跟他做对手,他无所谓10块钱还是1块钱。笔者对此难以认同,在笔者看来,即使有上述诸多防止做市商操纵的具体举措,也难防止做市商的股价操纵行为。

      按《股票转让细则》,每个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库存股票,所有初始做市商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的5%或100万股;做市商应履行做市双向报价义务,且每个转让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可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也就是说,做市商买入、卖出双向报价的股数,并非必须对等,且并非任何时点都须报价;随着股价波动,做市商的库存股票随时都在变化,在股价高涨期,市场买气充足,做市商完全可能趁此机会更多充当卖方“忍痛割爱”,将大部分股票卖出、甚至库存低于1000股。

      做市商高位卖出看似顺水推舟迎合市场需求的正当行为,但在此之前它完全可能和庄家一样,通过抬高双向报价,或者买多、卖少不对称报价拉高股价。要知道,做市商本身就是市场重要的买卖力量,对市场走势具有重要影响,其拉升股价的意图完全可能成为操纵股价的动力。

      当然,在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券商的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如果一只股票的两家做市商或多家做市商之间相互独立、完全竞争,某个做市商操纵股价的意图或难实现;但是,做市商之间也完全可能幕后串通。事实上,在美国,根据SEC的调查,NASDAQ做市商们之间曾经就形成了某些操纵市场的默契,违反默契的做市商会受到其他做市商的联合制裁。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各方面制度还不完善,做市商们之间更可能在背后形成某种默契,而且还较难取证。

      另外,新三板做市商如果高位出清筹码、没有了库存股,可以退出做市,按规定,为此应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另外,做市商退出做市后,一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但这些规定没有太大约束力,更谈不上惩戒,做市商甚至可在该股股价由涨转跌并跌到低位后,在新三板市场再次吸纳筹码,充当库存股,到时或又可提出做市申请。

      鉴于一般做市商都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做市商做市交易实行T+0,在双向报价的时点上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度、在买卖数量上又可非对称,有大量的有利条件操纵股价。对此,必须出台更严格的规范措施,以防做市商成为“合法”庄家。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