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准入门槛降低,净资本和分类评级均有所下调
□中期协新规放开了“一对多”业务,满足投资者多元化需求
□采取登记备案制,需向中期协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不得聘用第三方个人作为投资顾问
⊙记者 王宁 ○编辑 颜剑
业内呼吁已久的期货资管“一对多”业务终成行,期货公司创新发展空间将再扩大。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日前发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并决定于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管理规则》的发布,充分体现了监管层如何简政放权和推进监管转型,期货公司创新发展空间也将由此再度扩大。
资管业务不再设行政许可
《管理规则》对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采取了自律规范原则,并降低了准入门槛,扩大试行范围。具体来看,《管理规则》规定,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大为降低;同时,放开了“一对多”业务,期货公司可以开发更加丰富的资产管理产品,加快拓展业务规模,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
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再设行政许可,采取登记备案制,由中期协负责登记备案和日常自律管理。因此,《管理规则》明确了期货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的条件,只要符合条件,都依法予以登记备案。在放松管制的同时,《管理规则》重点在产品开发、销售、运作等方面,明确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风险防范控制的监管底线,并强调加强日常检查和自律惩戒力度。
不过,在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同时,按照证监会关于私募产品统一备案和监测的要求,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私募性质的产品,需要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管理规则》强调,中期协在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与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联动机制。
据了解,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管业务不再限制只能开展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凡是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均可同时开展。已经取得“一对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无需向协会重新进行登记备案,可直接开展“一对多”资产管理业务。但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补报公司的有关信息。
投资顾问不得聘用第三方个人
此外,《管理规则》明确规定了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可以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应当建立第三方机构管理制度,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以书面形式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义务,同时有责任对其进行合规监控和风险监测。但公司不得聘用第三方个人作为投资顾问。
中期协相关人士表示,《管理规则》主要考虑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风险,以及风险传递可能,从而损害其他业务客户的资金安全和权益。此外,期货公司资管产品投向相对集中于期货市场,产品专业性强、杠杆率较高、风控难度较大,因此,对期货公司的规范要求略高于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从专业角度提出更加严格的合规风控要求。
银河期货总经理姚广表示,“一对多”业务为期货业打开了“财富管理”的空间,紧扣创新大会对于期货经营机构“衍生品服务提供商”的新定位,为期货公司向“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方向转型提供了强大支撑;同时,也给期货业与其他金融企业同台竞技的机遇,扩宽了期货行业的发展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