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枫林
筹备已久的股票期权交易即将起航,包括个股期权、ETF期权在内的新品种推出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期货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试点初期,股票期权的交易场所为证券交易所,券商可从事股票期权的经纪、自营及做市业务。
昨日中国证监会就《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下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股票期权的基础业务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业务细节则授权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业务规则予以明确。
业内人士评价,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创新,对完善证券交易所产品链条,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更为精细化的风险管理工具,强化证券交易所的市场主导地位,推动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股票期权是指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单只股票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下称ETF)的权利达成的合约,包括个股期权(合约标的为单只股票)和ETF 期权(合约标的为ETF)两类,是国际资本市场成熟的基础金融衍生产品。
《办法》共30条,主要规定了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资格、投资者保护、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关其他规定等五方面内容。《指引》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共32条,主要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具体业务形式及资格条件、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规则以及有关监管要求。
根据《办法》和《指引》,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作为股票期权的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其他交易场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开展股票期权交易的,其业务规范参照执行。交易所上市期权合约时,须选择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抗操纵性强、透明度高、流动性好的标的物,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须经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可从事股票期权经纪、自营,及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和行权交割相关的有限范围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股票期权交易将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适当性门槛由交易所制定。为保障投资者权益,《办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与投资者约定为其提供“协议行权”服务。
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须具备一定资质条件。具体来说,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须符合业务制度、从业人员、营业场所、技术系统、相关业务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或条件;券商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须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券商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试点,须满足条件并经证监会批准。
在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期权上,要求除经证监会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公募基金参与交易的,须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等事项。
《办法》还针对性地建立了股票期权的风控措施。明确将跨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列为违法违规行为;对股票期权合约标的提出要求,防止期权市场被爆炒以及合约被操纵;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组织者和自律组织的一线监管职能。
此外,《办法》还对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责分工、期货公司从事相关现货经纪业务时的资金存管模式等作出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指引》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