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枫林
不久的将来,所有公司制法人均可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并到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等交易场所交易,公司债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一并取消。
中国证监会昨日就《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对公司债券发行从发行主体、发行方式、交易场所、审核制度等多个维度全面松绑。
2007年8月,《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发布,确立了公司债券发行监管的基本制度,公司债券发行试点正式启动。此次修订在该试点办法的基础上,针对实体经济及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公司债发行的关键环节作出重大修订。
修订后上述试点办法更名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扩大发行主体范围。原公司债券发行主体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此次修订后,公司债发行主体范围一举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债主体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丰富债券发行方式。《办法》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制度,并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须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承销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增加债券交易场所。其中,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沪深交易所拓展至包括全国股转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沪深交易所拓展至包括全国股转系统、机构间私募报价系统、券商柜台市场。
简化发行审核流程。《办法》取消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发行人按照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申请文件,证监会受理申请后,依法审核其申请,并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实施分类管理。公司债公开发行,被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未达到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事实、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 倍、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 级、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提出的规定等条件的,须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达到条件的可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或自主选择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承销、评级、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要求,并对私募债的行政监管作出安排。
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办法》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并对契约条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导性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此次修订旨在体现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适应债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动债券市场监管转型,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投资者保护。
他表示,《办法》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