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14-122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㈠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㈡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㈠会议召集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㈡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㈢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4日15:00至12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㈣现场会议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41楼。
㈤主持人:王凯董事
㈥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939,945,2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9755%。
其中:参加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东6人,代表股份856,240,6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25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83,704,6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17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43,660,1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9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9,955,5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7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83,704,6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17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委托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㈠审议《关于公司子公司Seaco SRL再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941,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656,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2,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子公司HKAC签署飞机购买权优先受让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航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天诚嘉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659,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659,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㈢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同天津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天津空港商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航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天诚嘉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659,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659,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㈠律师事务所名称: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
㈡律师姓名:张新强 聂晓江
㈢结论性意见: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㈠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㈡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