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公司
  • 5:广告
  • 6:市场
  • 7:市场
  • 8:专版
  • 9:艺术资产
  • 10:评论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市场
  • A4: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焦点
  • A7:基金·特别报道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海外
  • A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2: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3: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4:基金·互动
  • A15:基金·研究
  • A16:基金·人物
  •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路演公告
  •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  
    2014年12月8日   按日期查找
    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14版:信息披露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路演公告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2014-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132001 证券简称:14宝钢EB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特别提示

    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发行人: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独家簿记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1、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等有关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

    2、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为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标的为新华保险A股股票。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比,本次债券的发行人为上市公司股东,发行主体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4年12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上。

    3本次债券在发行方式、网下网上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及配售方式等方面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公司债券均存在一定区别,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宝钢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中的相关内容。

    4、本次债券发行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公告募集说明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并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债券的担保物。但由于受到经济周期、调控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不排除作为担保的标的股票的价格短期内出现大幅下跌导致标的股票的市值无法实现对本次债券本金的超额担保,从而影响对本次债券本息清偿的最终保障效果。

    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0月23日以“证监许可[2014]1106号”文核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40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本次拟发行规模为40亿元的宝钢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2、宝钢集团本次发行面值400,000万元可交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4,000万张,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3、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为2,785.29亿元人民币(2014年9月30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本次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78.51亿元(2011年、2012年及2013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不少于本次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4、预备用于交换的新华保险A股股票及其孳息是本次发行可交换债的担保及信托财产,该等新华保险A股股票数量为165,000,000股,不超过公司对新华保险持股数量的50%。

    5、本次债券为3年期品种,票面利率预设区间为1.50%-3.50%,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网下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票面利率固定不变。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4年12月9日(T-1日)向网下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并根据利率询价情况确定本次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4年12月10日(T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次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6、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人拟向上交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申请新质押式回购安排。如获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上交所及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7、本次债券发行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网上认购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进行配售。具体配售原则请详见本公告之“四、网下发行”之“(六)配售”。

    8、本次债券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分别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和人民币280,000万元,占本次债券发行总额的30%和7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如网上发行数量获得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网上发行数量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本次发行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认购不足人民币40亿元的剩余部分全部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购入。

    9、网上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认购,网上发行代码为751970,简称为“14宝钢EB”。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网上认购次数不受限制。

    10、网下发行仅面向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通过向簿记管理人提交《宝钢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网下询价申购,机构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单位为10,000手(1,000万元),超过10,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

    投资者在向簿记管理人传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同时须将电子版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eb@cicc.com.cn。请投资者务必保证电子版文件与传真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内容完全一致。如有差异,簿记管理人将以传真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信息为准。

    11、参与网下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最大拟认购金额的20%。参与网下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4年12月9日(T-1日)15:00前足额向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划出定金,同时向簿记管理人传真网下申购表和划款凭证等指定文件。投资者需考虑资金的在途时间,应确保申购定金于2014年12月9日(T-1日)17:00前汇至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定金或缴纳的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网下机构投资者在办理定金付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证券账户号码。如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为:B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明:B123456789。

    12、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并持有本次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中本次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缴纳等具体规定。

    14、发行人将在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本次债券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本次债券预计可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上市交易。

    15、本公告仅对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次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4年12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16、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宝钢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债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本次债券的发行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合称
    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合称
    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网下询价日2014年12月9日,为本次发行接受机构投资者网下询价的日期
    发行首日、网上认购日、网下认购起始日2014年12月10日,为本次发行接受投资者网上认购的日期以及网下认购的起始日期
    承销协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为本次债券发行签订的《宝钢集团队有限公司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承销团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承销团
    新华保险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标的股票发行人持有并设定预备用于本次债券交换的新华保险A股股票
    人民币元
    社会公众投资者持有登记公司开立的首位为A、B、D、F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证券类型:可交换为宝钢集团所持新华保险A股股票的可交换债。该可交换债将在上交所上市,未来经可交换债交换的新华保险A股股票将继续在上交所交易流通。

    2、债券名称:宝钢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

    3、发行主体: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总额人民币40亿元。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

    6、可交换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三年,即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

    (2)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协商一致,并在利率询价预设区间内确定。

    (3)债券到期偿还:在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的票面面值的101.5%(不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换股的可交换债。

    (4)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债券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交换成新华保险A股股票的可交换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交换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换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等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规定确定。

    (5)初始换股价格:43.2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新华保险A股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6)换股期限:本次可交换债换股期限自可交换债发行结束日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交换债到期日止,即2015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9日止。如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7)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8)担保及信托事项:预备用于交换的新华保险A股股票及其孳息是本次发行可交换债的担保及信托财产,该等新华保险A股股票数额为165,000,000股,不超过公司对新华保险持股数量的50%。

    7、发行方式:本次债券发行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网上认购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进行配售,配售原则详见本公告“四、网下发行之(六)配售”部分。

    8、网上/网下发行安排:本次债券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分别为120,000万元和280,000万元,占本次债券发行总额的30%和7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如网上发行数量获得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网上发行数量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认购不足人民币40亿元的剩余部分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购入。

    9、发行对象:

    (1)网上发行:持有登记公司开立的首位为A、B、D、F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网下发行:持有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0、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可交换债不向公司股东配售。

    11、起息日:2014年12月10日开始计息,本次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2月10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2、付息日: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1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3、兑付日:2017年12月1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4、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主承销商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债券发行最终认购不足人民币40亿元的剩余部分由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的相关约定自行购入。

    15、拟上市交易场所:上交所。

    16、上市安排: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7、新质押式回购: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人拟向上交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申请新质押式回购安排。如获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上交所及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1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19、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20、换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换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交换债的初始换股价格为43.28元/股,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一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新华保险A股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若在前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换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可交换债之后,当新华保险A股股票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新华保险A股股票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换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初始换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换股价。

    当新华保险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换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相关事宜,并于公告中载明换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换股期间(如需)。当换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持有人换股申请日或之后,交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换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换股价格执行。

    若调整换股价格从而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将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具体触发条件及时点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不会出现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不足的情形。

    增发新股或配股:若出现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本次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情形,将以新华保险披露增发新股或配股刊登发行结果公告作为触发条件,公司将在发行结果公告刊登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换股价格调整事项,并在换股价格调整公告中约定换股价格调整日并在换股价格调整日之前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

    派送现金股利:若调整换股价格后出现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本次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情形,新华保险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派送现金股利事宜将作为触发条件,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公告换股价格调整事项,并在换股价格调整日(即派送现金股利除息日)之前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

    当新华保险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换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换股价格。有关换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21、换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持有人在换股期内申请换股时,换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交换债持有人申请换股的可交换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换股当日有效的换股价。

    换股时不足交换为一股的可交换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交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交换债持有人换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交换债余额。该不足交换为一股的可交换债余额对应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2、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的票面面值的101.5%(不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换股的可交换债。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未换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如适用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则适用相应规定)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换股的可交换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 /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债持有人持有的可交换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交换债的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23、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本次债券未设置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4、回售条款:本次债券未设置有条件回售条款。

    25、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
    T-2日

    (2014年12月8日)

    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评级报告、网上路演公告
    T-1日

    (2014年12月9日)

    网下询价

    确定票面利率

    T日

    (2014年12月10日)

    网下认购起始日

    网上认购的剩余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如有)

    T+2日

    (2014年12月12日)

    网下认购截止日

    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定金,网下申购定金如有不足,不足部分投资者需根据网下配售结果补缴余款(到账截止时间为当日12:00)

    T+3日

    (2014年12月15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网下发行注册日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询价对象

    本次网下利率询价对象为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利率询价预设区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预设区间为1.50%-3.50%,最终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结果在上述利率预设区间内协商确定。

    (三)询价时间

    本次债券网下利率询价的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T-1日),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4年12月9日(T-1日)10:00-15:00之间将《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等文件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四)询价办法

    1、填制《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拟参与网下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可以从发行公告所列示的网站下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并按要求正确填写。

    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预设区间内填写询价利率;

    (2)每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3个询价利率,询价利率可不连续;

    (3)填写询价利率时精确到0.01%;

    (4)询价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每个询价利率上的申购总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并为100万元的整数倍;

    (6)每一询价利率对应的申购总金额,是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申购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投资需求。

    (7)每一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中填入的最大申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次债券的初始网下预设发行规模。

    2、提交

    参与网下询价的各机构投资者应在2014年12月9日(T-1日)规定时间内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1)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见附件,申购订单电子版可于http://www.cicc.com.cn首页(业务介绍(投资银行(项目公告下载。);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3)支付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4)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5)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传真:010-65058239;电话:010-65059636。

    投资者填写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一旦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回。每家机构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则以最先到达的视为有效,其后的均视为无效。

    投资者在传真上述资料的同时需将《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电子版文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邮箱eb@cicc.com.cn。请投资者务必保证电子版文件与传真的申购订单内容完全一致。如有差异,簿记管理人将以传真的申购订单信息为准。

    3、缴纳定金

    参与网下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4年12月9日(T-1日)15:00前足额向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见下表)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向簿记管理人传真网下申购表和划款凭证等指定文件。投资者需考虑资金的在途时间,应确保申购定金于2014年12月9日(T-1日)17:00前汇至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定金数量为最大拟认购金额的20%。

    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证券账户号码(上海)字样,例如,投资者证券账户为B123456789,则应在附注里填写:B123456789。申购定金未按时到账或未足额缴纳的,将视为无效申购,敬请投资者仔细核对汇款信息以及留意款项在途时间,以免延误。

    账户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国际贸易中心支行
    银行账号:333757262908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104100004353
    开户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NB101
    开户行联系人:张杨
    银行查询电话:010-65052291

    4、利率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利率询价结果在预设的利率区间内确定本次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并将于2014年12月10日(T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次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次债券。

    三、网上发行

    (一)发行对象

    网上发行的对象为持有登记公司开立的首位为A、B、D、F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发行数量

    本次债券发行总额为400,000万元,网上发行数量预设为120,000万元,占本次发行规模的比例为3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如网上发行数量获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网上发行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和网下之间的回拨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

    (三)发行时间

    网上发行时间为1个交易日,即发行首日2014年12月10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四)认购办法

    1、本次债券发行代码为751970,简称为“14宝钢EB”。

    2、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3、在网上发行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卖出申报”,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买入申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撮合成交,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

    网上认购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先进行网上认购的投资者的认购数量将优先得到满足,上交所交易系统将实时确认成交。当本次债券网上累计的成交数量达到网上发行的预设数量时,网上发行即结束。若网上发行预设数量认购不足,则启用网上/网下回拨机制,网上发行剩余数量将一次性回拨至网下发行。

    4、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投资者认购数量上限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凡参与网上认购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登记公司的证券账户卡并办理上交所指定交易,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认购日2014年12月10日(T日)(含当日)前办妥登记公司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及办理指定交易。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存入足额资金的认购者,需在网上认购日之前(含当日)存入全额认购款,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认购者,必须在网上认购日之前(含当日)在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存入全额认购款。资金不足部分的认购视为无效认购。

    6、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认购次数不受限制。

    (五)结算与登记

    网上发行的结算和登记按照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四、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网下发行的对象为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及申购并持有本次债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欲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参与网下询价。

    (二)发行数量

    本次债券发行总额为400,000万元,网下发行规模预设为280,000万元,占本次发行规模的比例为7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如网上发行数量获得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网上发行数量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采取单向回拨,不进行网下向网上回拨。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单位为10,000手(1,000万元),超过10,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每一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中填入的最大认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次债券的初始网下预设发行规模。

    (三)发行价格

    本次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次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3个交易日,即2014年12月10日(T日)至2014年12月11日(T+1日)每日的9:00-17:00及2014年12月12日(T+2日)的9:00-12:00。

    (五)申购办法

    1、凡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已开立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4年12月9日(T-1日)(含当日)前开立证券账户。

    2、欲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参与网下询价。

    参与网下询价的各机构投资者应在2014年12月9日(T-1日)规定时间内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1)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见附件,申购订单电子版可于http://www.cicc.com.cn首页→业务介绍→投资银行→项目公告下载。);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3)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4)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5)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传真:010-65058239;电话:010-65059636。

    投资者填写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一旦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回。每家机构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则以最先到达的视为有效,其后的均视为无效。

    投资者在传真上述资料的同时需将《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电子版文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邮箱eb@cicc.com.cn。请投资者务必保证电子版文件与传真的申购订单内容完全一致。如有差异,簿记管理人将以传真的申购订单信息为准。

    参与网下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4年12月9日(T-1日)15:00前足额向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同“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之(四)询价办法之3、缴纳定金”中的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向簿记管理人传真网下申购表和划款凭证等指定文件。投资者需考虑资金的在途时间,应确保申购定金于2014年12月9日(T-1日)17:00前汇至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定金数量为最大拟认购金额的20%。

    (六)配售

    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在利率询价区间内与发行人协商确定最终的票面利率,并根据网上发行情况进行网上、网下回拨之后确定最终的网下发行数量。

    主承销商将根据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统计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有效申购指:参与网下利率询价,并符合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且在票面利率以下(含票面利率)仍有申购金额的申购),机构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

    1、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发售;

    2、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即出现了超额申购的情况)时,主承销商计算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总量),每一有效申购订单将根据该有效订单的有效申购金额与配售比例之积获得配售,实际配售量按1,000元取整。

    (七)申购资金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1、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期间向最终获得配售的网下机构投资者按照《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中的联系方式发送《配售缴款通知书》,内容包括其获得配售的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如有)或其应补缴的申购资金,请投资者注意查收。

    2、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资金。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资金,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14年12月12日(T+2日)12:00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资金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申购定金的收款账户),在划款时应注明投资者证券账户号码,同时向簿记管理人传真划款凭证。

    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14年12月12日(T+2日)12:00前补足申购资金,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已缴纳的申购定金将不予退还,其所放弃认购的债券将由主承销商包销,并由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主承销商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未获配售投资者的申购定金,以及若定金大于申购资金的多余定金,将统一在2014年12月12日(T+2日)按照定金汇入的原路径退还。

    3、网下机构投资者的申购定(资)金在申购冻结期的资金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八)网下发行注册

    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发行结果,将网下发行的注册数据于2014年12月15日(T+3日)的10:30前以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送上交所,同时按要求生成电子数据,报送登记公司进行注册登记。

    五、认购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六、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14年12月9日(T-1日)10:00-12:00就本次发行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举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七、风险提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八、发行人、保荐机构及承销团

    (一)发行人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徐乐江

    联系人:胡爱民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

    联系电话:021-2065 8888

    传真:021-2065 8899

    (二)保荐机构及承销团成员

    1、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簿记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王媛媛、吴安卿、姚任之、王楚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6层

    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8137

    2、联席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徐喆燕、董伊、杨矛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964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19层1903、1905号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宇辉、韩颖姣、李岩、王锦、刘澍霖、李靖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电话:010-6653 8666

    传真:010-6653 8566

    3、副主承销商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周凯、王静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电话:021-6877 8197、021-3383 3943

    传真:021-6877 8303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2月8日

    附件1:宝钢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重要声明

    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后,即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撤销。申购人承诺并保证其将根据主承销确定的配售数量按时完成缴款。

    本申购表电子版可于http://www.cicc.com.cn首页->业务介绍->投资银行->项目公告下载。投资者在向簿记管理人传真本申购表的同时须将电子版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eb@cicc.com.cn。请投资者务必保证电子版文件与传真的申购订单内容完全一致。如有差异,簿记管理人将以传真的申购订单信息为准。

    单位全称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认购主体信息申购信息退款信息
    序号证券账户户名 (上海)证券账户代码(上海)身份证明号码票面利率1申购金额(万元)票面利率2申购金额(万元)票面利率3申购金额(万元)退款汇入行全称退款收款人账号退款收款人全称退款汇入行地点大额支付系统号
    1              
    2              
    3              
    合计申购单数 合计最大申购金额(万元) 合计缴纳定金(万元) 

    申购人在此承诺:

    1、申购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完整;

    2、申购人的申购资格、本次申购行为及本次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自身的相关法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已就此取得所有必要的内外部批准,并将在认购本次债券后依法办理必要的手续;

    3、本次最终申购金额为网下利率询价表中不高于最终票面利率的询价利率对应的最大有效的申购金额;

    4、申购人在此承诺接受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制定的本次网下发行申购规则;申购人同意主承销商按照网下利率询价表的申购金额最终确定其具体配售金额,并接受主承销商所确定的最终配售结果和相关费用的安排。

    5、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果其获得配售,则有义务按照《配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认购款足额划至簿记管理人通知的划款账户。如果申购人违反此义务,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申购人订单项下的全部债券,同时,本申购人同意就逾时未划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主承销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主承销商由此遭受的损失;

    6、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果遇不可抗力、监管者要求或其他可能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在经与主管机关协商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有权暂停或终止本次发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以下内容不需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票面利率应在询价利率区间内由低到高填写,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2、最多可填写3档票面利率及对应的申购金额;

    3、每个申购利率上的申购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万元的整数倍;

    4、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申购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投资需求;

    5、有关票面利率和申购金额的限制规定,请参阅发行公告相关内容;

    6、票面利率及申购金额填写示例(声明:本示例数据为虚设,不含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假设本次债券票面利率的询价区间为4.60% - 5.10%。某投资者拟在不同票面利率分别申购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票面利率1(%)申购金额(万元)票面利率2(%)申购金额(万元)票面利率3(%)申购金额(万元)
    4.70%2,0004.80%4,0005.00%10,000

    上述报价的含义如下: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5.0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10,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5.00%,但高于或等于4.80%时,有效申购金额4,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80%,但高于或等于4.70%时,有效申购金额2,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70%时,该询价要约无效。

    7、参与网下利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本发行公告要求的时间内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8、参与网下询价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最大申购金额的20%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2014年12月9日(T-1日)15:00前足额向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划出定金,同时向簿记管理人传真网下申购表和划款凭证等指定文件。投资者需考虑资金的在途时间,应确保申购定金于2014年12月9日(T-1日)17:00前汇至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证券账户号码,例如,投资者证券账户为B123456789,则应在附注里填写:B123456789。

    8、“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如果机构投资者以其所管理的产品申购,则需要在单位全称后写明其管理的产品名称。

    9、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申购人的银行账户名称相同。

    10、投资者须通过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方式参与本次网下利率询价,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010-65058239;电话:010-65059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