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新嘉联 公告编号:2014-38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14年8月23日,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24),内容详见当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相关内容。
由于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4年12月8日,公司收到杭州中院送达的(2014)浙杭商终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作出了二审暨终审判决。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杭州中院认为:“新嘉联公司与集美公司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因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行能力,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协议,该约定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集美公司提供的杭萧会专审(2013)第119号专项审计报告能够证明集美公司丧失实际履行能力,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集美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应予支持。综上,新嘉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754元,由原告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除本案公司需要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外,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对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也不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