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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4-070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公司决定聘请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与华林证券签订的保荐协议及补充保荐协议的约定,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与华林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红专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本次不再续签三方监管协议,账户已注销)。因各协议主要条款均相同,故合并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资金专门用于公司“高精度交通用铝板带项目”以及其他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林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余额、收支明细等信息);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林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华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同时电话通知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七、华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林证券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依法销户(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起失效。华林证券义务至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若华林证券发现公司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华林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华林证券提醒后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华林证券利益的情况下,华林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一、若华林证券发现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或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华林证券有权提醒开户银行纠正;若在华林证券提醒后开户银行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华林证券利益的情况下,华林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