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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省市试点
    险资运用属地监管
    2014-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黄蕾 ○编辑 剑鸣

      

      今后,保险机构在当地的部分资金运用状况及风险监管,将不再由保监会一手包揽,而是由当地的保监局来进行属地化监管。

      上海证券报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保监会本周向各保险机构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授权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深圳等6个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

      记者发现,与今年4月下发的相关通知相比,此次试点拓宽了上述6省市保监局的属地监管范围,主要是从中小保险公司扩至各保险机构及在上述6 省市辖区内经营的保险法人机构。

      之所以上述6省市被选为试点,是因为从保费收入总规模来看,这6个省市为我国保险大省(市),保险资金运用情况也较为活跃。

      具体来看,上述6省市地方保监局被赋予的监管职权主要包括:各保险机构在上述6省市的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投资项目注册登记或投资后,接受试点保监局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监管;在上述6省市辖区内经营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保险类子公司除外)的资金运用,接受试点保监局的风险监测。

      与此同时,属地监管试点政策的落地,也意味着会激发出更多的保险资金运用创新模式,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如简化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率,这样一来,保险资金流入上述6省市基建项目的速度将会提速。

      事实上,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部分权力下放,既是监管部门简政放权、优化配置监管资源的体现,也是保险监管适应保险资金投资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

      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全面放开,为避免风险击鼓传花,保监会今年以来几乎是以“每周一个”的频率出台监管文件,仅警示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风险的文件就已经达到十数个。同时还配合现场检查两手抓。

      业内资深专家直言,有些风险虽然暴露于投资端,但实际与产品端、销售端等领域息息相关。单纯靠保监会一个部门完成不了“扑救”工作,必须要相关监管部门齐心协力。而将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下放到地方保监局,便于第一时间发现风险“火苗”、做出风险预警,抓早抓小,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尽可能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之中。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监会属地化监管改革中,除下放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之外,在保险分支机构设立的监管上,上海保监局今年也获得了属地监管试点。这主要体现在: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取消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而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有利于提升自贸区保险市场的监管效力。

      业内人士预计,随着保险新“国十条”依次在地方落地实施,预计作为属地监管机构,上述6省市保监局将在产品、机构、人员、保险资金运用等监管领域,进一步获得更多简政放权、创新制度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