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股东持有股份司法扣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抚顺特钢 编号:临2014—036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持有股份司法扣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特集团”)通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扣划2,176,847股、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冻结扣划23,160,141股,两家法院合计冻结扣划东特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25,336,988股。其中:11月27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处置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11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2,176,847股,占总股本的0.42%;余下的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扣划15,160,141股尚正在协商和解过程中。截止目前,东特集团尚持有本公司股票232,650,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74%,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公司将根据东特集团与大连市、区两级法院的协商结果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抚顺特钢 编号:临2014—037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抚顺特钢
股票代码:6003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
通讯地址: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
联系电话: 0411-62693615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报告书是根据本次权益变动如实编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北特钢集团 | 指 |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抚顺特钢 | 指 |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始于2014 年11月20日司法划转东北特钢集团持有的抚顺特钢25,336,988股份的行为 |
本报告书 | 指 |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名称: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注册地址: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
(三)法定代表人:赵明远
(四)注册资本:3,644,171,500元人民币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10000004932066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977165-9
(七)税务登记证号码:210211749771659
(八)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九)主要经营范围:钢冶炼、钢压延加工,汽车保养、汽车(轿车除外)销售,特殊钢产品、深加工产品及附加产品生产、销售;机械加工制造;机电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来料加工;房屋、设备租赁;冶金技术咨询及服务。
(十)经营期限:1996年05月17日至长期
(十一)主要股东情况:辽宁省国资委持有本公司46.13%的股份,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2.68%的股份,黑龙江省国资委持有本公司14.52%的股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本公司16.67%的股份。
(十二)通讯地址: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
(十三)联系电话:0411-62693377
(十四)传真:0411-872561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长期居住地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1 | 赵明远 | 男 | 董事长 | 大连 | 中国 | 无 |
2 | 张 鹏 | 男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大连 | 中国 | 无 |
3 | 邵福群 | 男 | 董事 | 大连 | 中国 | 无 |
4 | 王朝义 | 男 | 董事 | 齐齐哈尔 | 中国 | 无 |
5 | 张洪坤 | 男 | 董事 | 大连 | 中国 | 无 |
6 | 高炳岩 | 男 | 董事 | 大连 | 中国 | 无 |
7 | 董学东 | 男 | 董事 | 大连 | 中国 | 无 |
8 | 张玉春 | 男 | 董事 | 抚顺 | 中国 | 无 |
9 | 胡中国 | 男 | 董事 | 哈尔滨 | 中国 | 无 |
10 | 王建华 | 男 | 董事 | 大连 | 中国 | 无 |
11 | 於 娜 | 女 | 董事 | 大连 | 中国 | 无 |
12 | 阚立民 | 男 | 董事 | 沈阳 | 中国 | 无 |
13 | 曲永峰 | 男 | 董事 | 大连 | 中国 | 无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东北特钢集团因司法扣划减持抚顺特钢股份。
二、未来12个月内减持股份计划
东北特钢集团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减持所持有的抚顺特钢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北特钢集团持有抚顺特钢283,349,201股,占其总股本的54.49 %。2014 年7月15日—7月29日,东北特钢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售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361,333股,占抚顺特钢总股份的4.88%。2014年11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扣划东北特钢集团持有的抚顺特钢2,176,847股至债权人账户,占总股本的0.42%;同时,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司法划扣东北特钢集团持有的抚顺特钢23,160,141股,占总股本的4.45%,其中2014年11月27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处置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 据悉,剩余15,160,141股的扣划尚在协商和解过程中,如能达成和解,剩余股份将转回至东北特钢集团账户。本次权益变动,东北特钢集团共减持抚顺特钢股票50,698,321股,占抚顺特钢总股本的9.75%。本次权益变动后,东北特钢集团持有抚顺特钢股票232,650,880股,占抚顺特钢总股本的44.74%,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68,150,880股,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北特钢集团持有抚顺特钢232,650,880股已全部被质押、冻结。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价格(元/股) | 本次减持股份 |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东北特钢集团 | 二级市场 | 2014年7月15日至7月30日 | 12.70 | 25,361,333 | 4.88% |
司法扣划处置 | 2014年11月20日 | 19.41 | 2,176,847 | 0.42% | |
司法扣划 | 2014年11月27日 | 23,160,141 | 4.45% | ||
合计 | 50,698,321 | 9.75%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东北特钢集团 | 合计持有股份 | 283,349,201 | 54.49% | 232,650,880 | 44.74%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15,198,321 | 41.38% | 164,500,000 | 31.63%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68,150,880 | 13.11% | 68,150,880 | 13.11% |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抚顺特钢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报告书文本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赵明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 |
股票简称 | 抚顺特钢 | 股票代码 | 60039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283,349,201股 持股比例:54.4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后情况:持股数量:232,650,880股 持股比例:44.7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东北特钢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减持时存在未清偿的对抚顺特钢的负债均为经营性负债,均在账龄期内,回收风险较小。抚顺特钢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东北特钢向盛京银行授信人民币5亿元提供续保,为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连特钢”)向吉林银行贷款3亿元提供续保。公司认为,东北特钢集团和大连特钢的经营运行稳定,且资产质地优良,企业信用好,以往对本公司的融资担保和经营发展提供了很多帮助,截至目前,东北特钢集团和大连特钢分别为本公司65亿和4.2亿元贷款提供了担保,故本次为东北特钢集团和大连特钢提供担保属建立互保关系,因此对本公司而言风险极小。鉴于以上情形,该项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东北特钢集团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赵明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