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2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ETF |
基金主代码 | 511220 |
基金运作方式 | 交易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4年11月13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
申购起始日 | 2014年12月16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4年12月16日 |
注: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码为511221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投资人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3.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3.1申购与赎回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暂不设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或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与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内销售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与赎回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T+2 日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3)投资人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现券(及一定比例的现金替代)进行申购、赎回。对托管在银行间市场的双边挂牌债券,需办转托管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后方能用以申购本基金份额。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4年10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份额折算业务详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垂询相关事宜。
(6)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