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证券代码:002289 公告编号:2014-084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4年11月17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赤壁中小尺寸电容式触摸屏生产线项目”,变更募集资金10,000万元至“长沙中小尺寸电容式触摸屏生产线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9,733.75万元及利息收入、购买理财产品收益(具体以实施时专户实际结存数据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此次变更至“长沙中小尺寸电容式触摸屏生产线项目”的10,000万元募集资金采用向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宇顺”)增资的方式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及2014年11月1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69、2014-071及2014-08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此次变更的10,000万元募集资金将存放于长沙宇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为公司2013年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中小尺寸电容式触摸屏生产线项目”进行分拆,部分变更至长沙宇顺实施而开设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91)。2014年12月9日,公司会同长沙宇顺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专户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长沙宇顺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6150155200000519,截至2014年12月2日,专户余额为107,871,636.34元。该专户仅用于长沙宇顺“中小尺寸电容式触摸屏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长沙宇顺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长沙宇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专户银行和长沙宇顺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长沙宇顺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琚泽运、陈若愚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长沙宇顺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长沙宇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长沙宇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长沙宇顺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长沙宇顺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长沙宇顺,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长沙宇顺、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长沙宇顺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