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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关于“11远兴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4-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683 股票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4-082

      债券代码:112056 债券简称:11远兴债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关于“11远兴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8.00%,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8.00%并保持不变。

    2、根据《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作出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票面利率调整公告:2014年12月5日(《募集说明书》规定: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目前因2015年法定节假日安排暂未公布,我司按照2015年1月1日放假来安排公告事宜。)

    4、回售价格:100.00元/张。

    5、回售登记期:2014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12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月17日(因节假日顺延至2015年1月19日)。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远兴债。

    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12056。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起息日:存续期内每年的1月17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10、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披露日: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披露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信息后,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2、债券担保:无担保。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2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12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16日)票面年利率为8.0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后2年(2015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16日)维持票面利率8.00%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登记期:2014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12日。

    2、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3、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1月17日(因节假日延至2015年1月19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帐日:2015年1月17日(因节假日延至2015年1月19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16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8.00%。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2月17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14号创业大厦B座16层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贺占海

    联系人:纪玉虎

    联系电话:0477-8139874

    传真:0477-8139833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010-66299517

    传真:010-66299589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公司名称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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