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体产业 股票代码:600158 编号:临2014—51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10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10日下午14:0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上午9:30-11:30 及下午13:00-15:00。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1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22,370,513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6.36 |
其中:1、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7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216,611,603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5.67 |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34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5,758,91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68 |
(三)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刘军董事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权忠光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222060113 | 99.86% | 68000 | 0.03% | 242400 | 0.11% | 是 |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35820132 | 99.14% | 68000 | 0.19% | 242400 | 0.67% | 是 |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顾洋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222020613 | 99.84% | 109400 | 0.05% | 240500 | 0.11% | 是 |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35780632 | 99.03% | 109400 | 0.30% | 240500 | 0.67% | 是 |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黄可应女士为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222020413 | 99.84% | 98500 | 0.04% | 251600 | 0.12% | 是 |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35780432 | 99.03% | 98500 | 0.27% | 251600 | 0.70% | 是 |
(四)审议通过《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222050913 | 99.86% | 68000 | 0.03% | 251600 | 0.11% | 是 |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35810932 | 99.12% | 68000 | 0.19% | 251600 | 0.69% | 是 |
(五)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文生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222050913 | 99.86% | 70200 | 0.03% | 249400 | 0.11% | 是 |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35810932 | 99.12% | 70200 | 0.19% | 249400 | 0.69% | 是 |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由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