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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获得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公告
    2014-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14-065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获得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收到下属控股子公司江苏劲嘉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劲嘉”)的通知,江苏劲嘉收到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32000600,发证时间:2014年6月30日,有效期三年)。

      根据相关规定,江苏劲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通过后三年内(2014年-2016年),将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2014年前三季度江苏劲嘉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次江苏劲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事项会提升江苏劲嘉2014年的净利润,但对公司2014年度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两年业绩有一定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14-066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和而泰签署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而泰”)于2014年12月10日签署了《关于智能电子烟、智能健康产品研发、生产与云平台管理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框架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风险提示

      1、本协议经公司与和而泰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履行期限为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3、本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在今后的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持续披露该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协议中合作的研究成果未来在市场产生的经济效益存在不确定性。

      5、本协议中合作研发、生产的相关产品在未来销售过程中,可能受到各国法律法规差异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6、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二、协议合作对方情况介绍

      1、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科技南十路6号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1010-1011

      法定代表人: 刘建伟

      注册资本:人民币16,609.1016万元

      成立日期: 2000年1月12日

      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家用电器、LED产品、医疗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各种设备、装备、机械电子器具及其控制器的软硬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自营进出口业务(以上各项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批的项目)。

      特许经营项目: 普通货运。

      2、和而泰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无任何关联关系。

      3、和而泰系国内电子智能控制器行业的龙头企业,2010年于深市中小板上市,拥有大量智能控制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储备,在研发、测试、工艺、设备、质量管理等领域均具有领先优势,并占据全球高端市场。根据和而泰知识产权、技术储备、资信情况和财务状况等综合情况,和而泰具备足够履行协议的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内容

      公司与和而泰(以下简称“双方”)在智能电子烟、智能健康产品研发、生产与云平台管理领域开展战略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 共同规划、研究、开发智能电子烟、智能健康产品。

      1.2 将传统电子烟、健康产品与智能控制器结合,配合智能手机端APP,通过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为消费者提供全新的互动和控制服务,打造功能完善的健康管理和控制服务平台。

      和而泰将作为智能电子烟、智能健康产品系统的云服务提供商,为公司及公司的用户提供相应产品在线监控服务以及基于网络平台和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后续专项增值服务。

      1.3 智能电子烟预计通过研发实现如下基础功能:

      1.3.1 健康吸烟功能:制定吸烟计划,并设定好每日的吸烟次数,实现有计划吸烟;

      1.3.2 烟雾量控制功能:根据个人的吸烟喜好,随心设定电子烟烟雾量;

      1.3.3 吸烟历史记忆功能:记录吸烟时间,反映个人的吸烟习惯;

      1.3.4 电子烟电量显示及管理功能:手机APP查询电子烟电量,设置充电提醒,并通过获取充电次数,预估剩余寿命;

      1.3.5 烟油检测功能:记录添加烟油数据,提供剩余烟油量数据,监控烟油品质;

      1.3.6 密保功能:设置连接密码和查询密码,保护个人隐私。

      1.4 智能电子烟预计通过研发实现如下创新功能:

      1.4.1 健康管理功能:可以监控生命体征,将健康管理数据上传至云端服务器,获取健康管理建议;

      1.4.2 医疗保健功能:可以结合健康管理建议,通过智能电子烟摄入具有缓解呼吸道不适、提神醒脑、安神保健、清肺等功能的保健制品;

      1.4.3 智能控制功能:作为智能电子烟智能控制器,控制智能电子烟相关设备;

      1.4.4 通话功能:可以通过手机无线连接实现通话;

      1.4.5 其他基于智能控制技术发展而衍生的各项创新功能。

      1.5 其他智能健康产品

      其他智能健康产品将具备领先的健康管理、医疗保健、智能控制等功能,具体内容将根据产品由双方商议确定。

      2、合作方式

      2.1 前期阶段,双方以项目合作方式共同开发智能电子烟、智能健康产品。双方共同承担合作开发的成本与费用,共同完成产品的测试与验证。在产品研发定型后,双方根据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分工合作,完成产品的生产。

      2.2 双方将在每个具体产品、项目和型号正式立项或正式研发之前,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具体的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开发协议”),约定本项目有关费用承担、销售合作等事宜。

      2.3 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及其他渠道得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披露。除为实现本协议目的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3、双方权利义务

      3.1 公司应积极配合和而泰开展研发工作,在约定的日期内将产品研发相关技术图纸、资料及产品的技术要求提供给和而泰,否则开发进度顺延。和而泰应在约定的时间和技术标准内按时保质完成其应承担的研发工作。

      3.2 公司应以开发协议中约定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对和而泰产品进行验收。和而泰开发的产品应满足该技术要求,达到相应的技术指标。如和而泰未能在开发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完成开发,或者公司无法将双方合作开发的产品有效实现销售,则双方有权寻求与其他第三方的合作。

      3.3 公司同意,向终端消费者销售的公司产品中已完整包含和而泰提供的智能控制产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智能控制器、算法、数据交换协议和云服务。和而泰作为协议期间本项目的云服务提供方,在合作前期,免费为公司提供在线运营服务,并为本项目产品提供云服务。

      4、保密条款

      4.1 双方当事人同意保护机密信息。

      4.2 所谓“机密信息”是指与本协议有关的,由披露方提供给接收方的信息和数据,包括商业秘密、商业和技术信息和数据,不论该信息的形式和存储介质如何(包括上述信息的视觉和口头形式)。机密信息包括信息的副本、概要和片段。

      4.3 双方交换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机密信息:只能为实现本协议目的而使用,接收方必须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密。

      4.4 不可由接收方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向第三方散布、发布或传播。基于本协议目的,第三方不包括双方的职员或顾问及关联公司,为实现本协议目的,上述人员/组织有合理理由需获得机密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第三方须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形式履行保密义务。接收方必须确保自己的雇员或自由职业者即使在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终止后,仍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4.5 机密信息是披露方的财产。除为达到本协议目的而使用外,接收方无权为自己或为第三方任何目的使用机密信息。

      4.6 上述第4.3款中的保密义务不包括向接收方披露相关信息时:接收方已拥有所有权的信息;由自己独立研发的信息;第三方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披露给接收方的信息;常识性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披露的信息。接收方对上述例外情况的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机密信息为第三方所有、或已经成为常识、或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披露,则接收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4.7 接收方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须遵守,直至这些机密信息成为常识。接收方对这一事实负举证责任。

      5、知识产权归属

      5.1 双方都认可及尊重对方及其关联公司拥有或合法使用的知识产权,除另有约定,本协议的任何约定都不视为授权另一方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

      5.2 双方保证就本项目进行的有关事宜及交付的产品不侵犯对方及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5.3 本项目直接产生的技术成果及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由双方另行在开发协议及其他协议中约定。

      6、协议期限、生效、解除、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前期阶段的密切合作后,基于共同的愿景以及技能和互信的提升,双方将进一步寻求多方位的深度合作。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和而泰签订本协议,展开战略合作,双方优势互补,将增强公司在智能电子烟、智能健康产品的科研实力,为公司在智能电子烟、智能健康产品领域的科技化、规模化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有利于相关产品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技术优势,将推动公司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

      五、协议的审议程序

      1、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因此本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六、备查文件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智能电子烟、智能健康产品研发、生产与云平台管理的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