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4-068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的会议通知于2014年11月27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14年12月9日在公司办公楼702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肖奋先生主持,应参加董事7人,实到7人,其中董事吴亚德、沈勇、翁征通过通讯方式参加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有效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截至授予日,原激励对象莫武强、穆洪伟、朱小玲、汪晓萍、杜逸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上述人员原计划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7.90万股,根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如下: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330.00万股调整为312.10万股,激励对象拟授予人数由146名调整为141名。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n.cn)。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4年11月2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4年12月9日为授予日,授予141名激励对象312.1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n.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码:2014-069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2014年12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年9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9月30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4年11月4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4、2014年11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4年11月26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6、2014年12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
1、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
截至授予日,原激励对象莫武强、穆洪伟、朱小玲、汪晓萍、杜逸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上述人员原计划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7.90万股,根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如下: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330.00万股调整为312.10万股,激励对象拟授予人数由146名调整为141名。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于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授予日,原激励对象莫武强、穆洪伟、朱小玲、汪晓萍、杜逸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上述人员原计划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7.90万股,根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如下: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330.00万股调整为312.10万股,激励对象拟授予人数由146名调整为141名。
以上调整符合《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码:2014-070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12月9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4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41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整个计划有效期为4年。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12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后为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的12个月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第一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第二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三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年9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9月30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4年11月4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4、2014年11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4年11月26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6、2014年12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截至授予日,原激励对象莫武强、穆洪伟、朱小玲、汪晓萍、杜逸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上述人员原计划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7.90万股,根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如下: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330.00万股调整为312.10万股,激励对象拟授予人数由146名调整为141名。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4年12月9日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获授总量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谢玉平 | 副总裁、董秘 | 25 | 8.01% | 0.08%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140人) | 287.1 | 91.99% | 0.96% | |
合计(141人) | 312.1 | 100.00% | 1.04% |
3、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4.37元。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141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2.10万股。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12月9日,在2014年-2017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1346.60万元,则2014年-201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 | 限制性股票成本(万元) | 2014年 (万元) | 2015年 (万元) | 2016年 (万元) | 2017年 (万元) |
312.10 | 1346.60 | 51.76 | 843.44 | 324.70 | 126.70 |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12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12月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授予312.1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九、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
十、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广东宝城律师事务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4-071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4年12月9日在公司办公楼702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由监事会主席郭雪松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经过现场有效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原激励对象莫武强、穆洪伟、朱小玲、汪晓萍、杜逸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上述人员原计划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7.90万股,根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如下: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330.00万股调整为312.10万股,激励对象拟授予人数由146名调整为141名。
以上调整符合《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n.cn)。
二、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n.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