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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28 证券简称:玉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3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78)核准,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股份”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795,8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14.06元,募集资金总额531,408,948元。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费和保荐费12,785,200元,募集资金余额为518,623,748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于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1月12日分别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收到的上述募集资金余额扣除前期已支付的保荐费500,000元、尚未支付的律师费、验资费等其他发行费用987,795.8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7,135,952.20元,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4年11月13日出具苏公W[2014]B11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于2014年12月分别与交通银行无锡前洲支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祁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玉祁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单位:元

    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净额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无锡前洲支行322000656018010124394199,410,000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祁支行019801220001997175,000,000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玉祁支行553465717033144,213,748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海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储存情况。

    4、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涛、周琢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月底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海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开户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国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海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