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和拟申购数量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申购数量为有效申购数量。
六、回拨安排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14 年12月19日(T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4 年12月22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能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4年12月23日(T+2日)在《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华林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华林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缴款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3)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40%、20%分别优先向A类、B类配售;若A 类、B 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 类配售剩余部分;
(4)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网下发行数量的2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时,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按照配售对象初步询价时提交的拟申购数量多少的顺序依次进位,拟申购数量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的顺序依次进位,直至每个配售对象实际配售的股数加总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一致。
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望明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高能时代大厦
电 话: 010-85782168
联系人:凌锦明、陈骏
2、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健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电 话:0755-23613783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 12 月 11日
附件1
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营业执照号【 】)有意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询价配售, 截至本次网下发行完成之日,本机构承诺如下:
1、本机构已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本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本机构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本机构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4、本机构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本机构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属于(1)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信托计划;(3)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6、本机构不属于《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禁止配售对象: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机构投资者基本情况表
(以下表格不得留空或删减,如不适用则在空格内填“无”)
机构名称 | 营业执照号 | |||
业务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
办公地址 | ||||
手机 | 邮箱 | |||
持有本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 ||||
名称 |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注册号(境外机构)\身份证号(个人)护照号(外籍个人) | |||
本机构的控股股东情况 | ||||
名称 |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注册号(境外机构)\身份证号(个人)护照号(外籍个人) | |||
本机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情况 | ||||
名称 |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注册号(境外机构) | |||
本机构控股子公司情况 | ||||
名称 |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注册号(境外机构) | |||
本机构持股5%以上的公司情况 | ||||
公司名称 |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号(境外机构) | |||
专户、资管产品类配售对象信息表 (仅限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填写拟参与申购的一对一、一对多类产品) | ||||
配售对象名称 | 类型 | ≥10%份额持有人名称 | 持有比例(%) | |
注:如果本表格不足以填所需信息,可自行增加行,不可删减行。 |
本机构承诺已经认真阅读初步询价公告,以上信息填写真实并确认不存在不得参与网下发行询价的情形,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网下申购承诺函(个人)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有意以自有资金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询价配售, 截至本次网下发行完成之日,本机构承诺如下:
1、本人已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本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本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3、本人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4、本人具备股票投资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研究、定价和风险承受能力;
5、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禁止配售对象: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个人投资者基本情况表
(以下表格不得留空或删减,如不适用则在空格内填“无”)
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 | |||||||
姓名 | 性别 | 通讯地址 | |||||
手机 | 传真 | 邮 箱 | |||||
身份证号 | 是否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 | ||||||
股东账户名称(上海) | 股东账户号码(上海) | ||||||
个人投资者亲属基本信息 | |||||||
姓名 | 关系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
父亲 | |||||||
母亲 | |||||||
子女 | |||||||
子女的配偶 | |||||||
子女配偶的父亲 | |||||||
子女配偶的母亲 | |||||||
配偶 | |||||||
配偶的父亲 | |||||||
配偶的母亲 | |||||||
配偶的兄弟姐妹 | |||||||
兄弟姐妹 | |||||||
兄弟姐妹的配偶 | |||||||
个人投资者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普通)的公司、企业、机构 | |||||||
公司名称 | 营业执照号码 | 持股比例/职务 | |||||
持股5%以上的公司情况 | |||||||
公司名称 |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号(境外机构) | 持股比例 | |||||
注:以上信息请务必填写完备。 如果本表格不足以填写相关信息,请自行增加行,不可删减行。 |
本人承诺已经认真阅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并确认不存在不得参与网下发行询价的情形,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签名
年 月 日
(上接B2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