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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4-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558号〈乙〉)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方案,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方案还应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或购回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格。公司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在该等事实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后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 特别风险提示

    (一)航空安全风险

    安全飞行是航空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任何重大飞行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都可能降低公众对本公司飞行安全的信任度,使本公司承担包括受伤及遇难旅客的索赔、受损飞机和零部件的修理费用或更换成本。

    本公司始终高度重视安全飞行工作,报告期内累计安全支出达23.45亿元,自投入运营以来未发生任何飞行事故。同时,本公司按照行业通行的惯例以及法规的强制要求就潜在索赔风险投保了中国民航联合保险机队航空保险。就不同的飞机引进方式而言,购买飞机、融资租赁飞机或经营租赁飞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归责一致,且投保中国民航联合保险机队航空保险所享有的保险保障范围一致。但是,针对不同的保险品种,在保险赔付阶段,不同的飞机引进方式下保险赔偿款的支付方式对于公司现金流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对于航空公司责任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且发生索赔,保险赔偿款将直接支付给航空公司,不因飞机引进方式存在差异;对于机身/设备一切险等保险品种,如系购买方式引进的飞机,发生保险事故且发生索赔时,保险赔偿款将直接支付给航空公司,不会对公司产生现金流压力;而对于融资租赁飞机和经营租赁飞机,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一定时间(通常为60至90日)内将与飞机协议投保价值等额的价款或保险赔偿款支付给出租人,因此,若保险事故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航空公司可能会出现垫付资金的情况,造成一定的现金流压力,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此外,一旦发生飞行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已投保额可能不足以完全弥补相关赔偿责任与修理费用对本公司造成的损失,主管部门也可能会对本公司进行处罚以及后续经营限制,本公司的声誉也将受到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本公司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及AC-121/135-2008-26《关于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将体系管理的方法应用于与航班生产运行和保障过程有关的安全管理,并予以持续改进,以最大程度地控制航空安全风险。2010年12月,本公司正式获颁安全管理体系补充运行合格审定运行规范,标志着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经济周期性风险

    航空运输业周期受宏观经济周期的影响较为明显。当经济进入上行周期时,商务往来与外贸活动开始频繁,个人消费水平提升,带动航空出行需求与货邮业务增长,促进航空业的发展;当经济增速减缓或进入下行周期时,商务活动减少,个人收支缩紧,乘客可能选择票价相对低廉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出行,或者减少旅行频率,导致航空出行需求下降,即使航空公司通过打折优惠机票来刺激需求,也可能减少航空运输业的收入水平。

    目前本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国内航线,未来本公司将继续专注于国内市场,同时积极拓展通往周边国家与地区间的国际航线。因此,中国及周边国家与地区的经济发展趋势将直接影响本公司的业务发展。但作为低成本航空公司,公司经营受宏观经济周期影响相对弱于全服务航空公司。

    (三)突发事件风险

    航空出行对于安全要求较高,任何重大国际纠纷、战争、恐怖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流行性疫情、地震、雪灾、台风、火山爆发等突发性事件的发生都可能给航空运输业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如2003年4月爆发的非典型性肺炎疫情,使当年二季度全行业旅客运输量同比下降48.9%,其中5月份全行业同比下降达78.0%。突发性事件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司可能无法避免该等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

    (四)补贴收入风险

    1、补贴收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补贴收入主要包括航线补贴、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等。公司定位于低成本航空的业务模式,且在大力响应中国民航局“大众化战略”的同时,在与当地机场或政府的合作共赢中产生航线补贴收入。2014年1至6月、2013年、2012年和2011年,本公司的补贴收入分别为20,800.56万元、52,216.51万元、50,462.58万元和48,568.75万元,分别占同期利润总额的55.37%、52.90%、59.89%和74.50%;其中,与公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航线补贴分别为17,588.60万元、41,407.75万元、36,596.74万元和38,950.46万元,分别占同期全部补贴收入的84.56%、79.30%、72.52%和80.20%。上述航线相关补贴主要是有关地方政府或机场根据公司在特定航线的旅客运输量、投放飞机运力等,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公司定额或定量的补贴。航线相关补贴的安排,既有利于通过公司的低票价优势吸引大量乘客,促进当地民航业发展,又使得公司迅速扩大当地市场份额,获得区域市场优势地位。

    公司航线补贴收入所依据的合作协议均有期限约定,公司在该等合作协议到期后存在无法与合作方续签合作协议及续约补贴标准大幅下降的风险,亦存在拓展新增补贴航线的不确定性。由于航线补贴收入在2014年1至6月、2013年、2012年及2011年分别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46.82%、41.95%、43.43%及59.75%,平均为47.99%,占比较高,若本公司无法持续享受上述补贴或难以拓展新增补贴航线,将可能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石家庄相关航线补贴收入风险

    本公司2011年以来的航线补贴主要为依据与河北省政府/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而获得的定额或定量补贴。2014年1至6月、2013年、2012年和2011年,石家庄相关航线旅客周转量分别占公司当期旅客周转量的13.57%、13.53%、14.73%和11.20%。

    与河北省政府/河北机场管理集团签署的相关协议已于2014年3月26日到期,目前双方正在就新的合作协议具体条款进行讨论。若公司无法续签合作协议或续约补贴标准大幅下降,将会导致公司航线补贴收入下降,进而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2014年1至6月、2013年、2012年和2011年,本公司的营业利润分别为15,545.01万元、43,261.13万元、30,915.71万元和14,625.12万元;2013年和2012年较上年分别增长12,345.42万元和16,290.59万元,2011年较2010年末下降35,059.02万元;同期本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27,075.73万元、73,223.39万元、62,458.79万元和48,318.67万元, 2013年、2012年和2011年较上年分别增长10,764.60万元,14,140.12万元和673.61万元。

    报告期内,随着机队规模逐步增加,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实现了较快增长。但是,国内外经济形势环境变化、政治因素、航油价格波动、突发事件发生、季节性特性、公司航线结构调整,以及任何其他影响航空运输业务的重大事件,均可能导致本公司的营业利润、净利润等业绩指标出现大幅下滑,本公司面临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例如,本公司2011年的营业利润较2010年大幅下滑,主要因为本公司以上海为基地,2010年受益于世博会带来的有利商机,使得当年实现较高的盈利具有一定特殊性;与此同时,因出于战略考虑而增加运力的石家庄航线运营亏损,对本公司2011年的营业利润指标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六)包机包座关联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春秋国旅之间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公司为春秋国旅提供包机包座服务。其中,公司于2014年1至6月、2013年、2012年和2011年来自于为春秋国旅提供客运包机包座服务的收入分别为56,399.28万元、104,453.77万元、80,535.23万元和59,378.32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包机包座服务收入总额的99.94%、98.13%、97.83%和98.19%,且分别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16.41%、15.91%、14.30%和13.30%,呈逐年增长之势。由于报告期内公司与春秋国旅的包机包座业务关联交易规模及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未来包机包座业务关联交易规模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发生重大变动时,可能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 其他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股东春秋国旅(控股股东)承诺:自春秋航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春秋国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春秋航空回购该等股份。对于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春秋国旅所持的春秋航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春秋国旅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春秋国旅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春秋航空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春秋航空上市后6个月内如春秋航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春秋国旅持有的春秋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自春秋航空上市至上述减持期间,春秋航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2、本公司股东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承诺:自春秋航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春秋航空回购该等股份。对于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春秋航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该股东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春秋航空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自春秋航空上市至上述减持期间,春秋航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正华承诺:自春秋航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春秋航空股份,也不由春秋航空收购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春秋航空股份。

    4、除上述外,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王正华、张秀智、杨素英、王煜、王志杰、徐国萍、陈根章、唐芳、沈巍、王刚、吴新宇、陈可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春秋航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股份总数的25%,并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股份。对于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春秋航空上市后6个月内如春秋航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条件允许的,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当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4、现金分红比例: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及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最低比例为20%。

    5、具体现金分红比例以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未来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和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拟定,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6、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9、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此外,根据《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包括上市当年),公司现金分配股利分别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13%和15%;由于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最低比例为20%;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于2011年8月28日召开的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12年8月27日召开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14年2月27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为: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余额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根据本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本公司2012年实现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4,587,875元为基数,提取10%计62,458,788元向股东进行分配。此次股利分配已实施完毕。

    根据本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本公司(母公司口径)2013年实现的净利润738,926,255元为基数,提取10%计73,892,626元向股东进行分配。此次股利分配已实施完毕。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4年6月30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本公司财务信息审计截止日为2014 年6月30日,会计师就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14)第060号)。

    截至2014年9月30日,发行人资产总额107.0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3.27亿元。2013年1至9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55.76亿元,净利润6.57亿元。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本公司2014年1至9月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认真审阅了本公司2014年1至9月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每股收益:【 】元(根据【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市盈率:【 】倍(根据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前每股收益计算;本次发行前每股收益按【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市盈率:【 】倍(根据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元(根据本公司【 】年【 】月【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根据本公司【 】年【 】月【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合计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倍(根据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

    【 】倍(根据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预计合计为6,136.98万元,其中包括保荐及承销费用约4,537.50万元(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的2.5%)、审计及验资费用900万元、律师费用78.48万元、资产评估费用28万元、发行上市手续费用93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资料

    中文名称: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pring Airlines Co., Ltd.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日
    住 所: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558号(乙)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桥机场空港一路528号航友宾馆
    邮政编码:200335
    联系电话:021-2235 3088
    传 真:021-2235 3089
    公司网址:www.china-sss.com、www.springairlines.com、www.ch.com
    电子信箱:dongmi@springairlines.com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本公司系经中国民航局《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决定书》(民航函[2010]1282号)批准,由春航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春航有限以截至2010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79,702,639元,按1.9323:1的比例折为本公司的股本3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余额279,702,639元计入本公司的资本公积。2010年12月2日,上海市工商局向本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227001340394),注明本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30,000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资产的内容

    本公司的发起人为春秋国旅、春秋包机、春翔投资及春翼投资。发行人由春航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设立后,春航有限的整体资产,主要包括飞机、发动机、航材、地面运输设备、信息技术中心相关系统以及下属企业股权等均进入股份公司。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发行人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0,000万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春秋国旅25,20084%25,20063.00%
    春秋包机2,1007%2,1005.25%
    春翔投资1,8006%1,8004.50%
    春翼投资9003%9002.25%
    社会公众股股东--10,00025.00%
    合计30,000100%40,000100%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公司股东春秋国旅(控股股东)承诺:自春秋航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春秋国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春秋航空回购该等股份。

    对于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春秋国旅所持的春秋航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春秋国旅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春秋国旅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春秋航空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春秋航空上市后6个月内如春秋航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春秋国旅持有的春秋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自春秋航空上市至上述减持期间,春秋航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股东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承诺:自春秋航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春秋航空回购该等股份。对于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春秋航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该股东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春秋航空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自春秋航空上市至上述减持期间,春秋航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正华承诺:自春秋航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春秋航空股份,也不由春秋航空收购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春秋航空股份。

    除上述外,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王正华、张秀智、杨素英、王煜、王志杰、徐国萍、陈根章、唐芳、沈巍、王刚、吴新宇、陈可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春秋航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股份总数的25%,并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股份。对于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春秋航空上市后6个月内如春秋航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

    本公司各股东春秋国旅、春秋包机、春翔投资以及春翼投资之间均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控股股东春秋国旅的24位自然人股东全部为春秋包机的股东。

    2、张秀智作为春秋国旅(持股比例为5.72%)与春秋包机(持股比例为10.00%)的自然人股东,同时为春翔投资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8.33%)。

    3、春翼投资的第一大股东王煜(持股比例为35.50%)与春秋国旅、春秋包机第一大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正华(在春秋国旅与春秋包机的持股比例分别为35.70%、43.80%)为父子关系。春翼投资的出资人之一陈沈杰(持股比例为1.17%)与春秋国旅的出资人之一沈新娣(持股比例为1.14%)为母子关系。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作为中国首批民营航空公司之一,本公司定位于低成本航空业务模式,主要从事国内、国际及港澳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及与航空运输业务相关的服务。

    自设立以来,上述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本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数据如下:

      2014年1至6月2013年2012年2011年
    客运业务旅客周转量(万人公里)865,5581,649,4091,398,4301,026,072
    其中:国际、港澳地区130,800244,546123,41773,934
    可用座位公里数(万人公里)933,7381,763,3641,485,9471,087,493
    其中:国际、港澳地区151,261273,595139,12683,628
    旅客运输量(万人)5471,055911715
    其中:国际、港澳地区691277346
    平均客座率(%)92.7593.5494.1194.35
    其中:国际、港澳地区86.4789.3888.7188.41
     飞机日平均利用小时数(在册)11.3711.6311.3511.38
    货运业务货邮周转量(万吨公里)3,4817,5187,1685,615
    可用吨位公里数(万吨公里)6,74412,73310,6087,728
    货邮运输量(吨)22,51749,23246,80038,651
    平均货邮载运率(%)51.6259.0467.5772.65
    航线航班经营航线数目(截至期末)173645548
    通航城市(截至期末)52454443
    定期航班班次(每周航班数目)1,3381,2631,085842

    注:经营航线数目不包含已开通但未于当年末/期末经营航线。

    (二)销售模式和渠道

    本公司散客机票销售以电子商务直销为主,线下销售为辅。报告期内,本公司散客机票销售渠道分布(按销量统计)如下:

     2014年1至6月2013年2012年2011年
    电子商务销售90.80%93.28%85.62%83.42%
    其中:网站直销56.20%60.53%80.25%75.41%
    移动互联网直销24.00%23.98%3.97%8.01%
    线上代理销售10.60%8.76%1.40%-
    线下销售9.20%6.72%14.38%16.57%
    其中:机场柜台销售1.25%1.26%1.25%1.63%
    代理销售7.95%5.46%13.13%14.94%
    合计100.00%100.00%100.00%100.00%

    本公司的电子商务直销渠道以网站直销和移动互联网直销为主,乘客可通过www.china-sss.com、www.springairlines.com、www.ch.com和本公司移动终端应用预订机票。

    (下转B21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