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4-08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接到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通知,广汇集团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期增持计划
2013年12月11日,广汇集团基于对资本市场走势的判断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强烈信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自首次增持之日起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或一致行动人择机继续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详见2013年12月1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13-094)。
二、本期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0日期间,广汇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6,312,509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89%。2014年8月6日,广汇集团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已完成购回,广汇集团购回公司股份38,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7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益变动管理规定,截至2014年12月10日,广汇集团增持期间权益变动共计84,312,5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本期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期增持计划完成后,广汇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357,469,2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15%。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在本期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广汇集团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期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2月11日出具了《关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广汇集团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收购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行为的主体资格;
(二)广汇集团计划增持期间增持广汇能源的股份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增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增持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广汇集团此次增持广汇能源的股份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的规定,具备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四)广汇集团做为广汇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与广汇能源已就广汇集团增持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
(五)在本次增持中,广汇集团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详见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