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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公告
    2014-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4-035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75,199,419.8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昨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51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已正式受理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公司”)起诉被告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电煤货款人民币67,142,339.18元、迟延履行利息8,057,080.70元,本息共计75,199,419.88元。

      2、判决被告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至全部电煤货款本息支付完毕之日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

      自2010年1月起,被告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便与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电煤供需合同》向原告购进电煤。2011年原告与被告又续签了《电煤供需合同》。2012年1月4日,被告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后,又签订了《关于2012年电煤购销合同签订前所供电煤的暂结协议》(以下称“暂结协议”),暂结协议约定:在双方2012年电煤购销合同正式签订前,乙方供应给甲方的电煤价格暂按汽车运输乙方货场交货基准价(含税)¥500元/吨(对应热值Qnet,=20.91MJ/kg)、火车运输车板交货基准价(含税)¥510.00元/吨(对应热值Qnet,=20.91MJ/kg)结算,其他条款暂按双方签订的2011年电煤购销合同(合同编号RL-PJJM-2011-028)执行,待双方2012年电煤购销合同正式签订后,根据正式合同计算的实际单价和结算煤量进行补退款结算……本协议有效期限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暂结协议签订后,原告即依照暂结协议的约定向被告供应电煤,截止2012年10月30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电煤95.516151万吨,同时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开具了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对单结算。被告在收到原告供应的电煤以及发票后,对电煤数量、质量、发票金额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依照暂结协议的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供应的电煤后,应将煤款按照双方签订的2011年电煤购销合同(合同编号RL-PJJM-2011-028)约定的结算条款(“煤款采取一月一结,当月货款当月结清”),将当月煤款支付给原告,但被告并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在陆续支付了部分煤款后,剩余煤款便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至今,共计拖欠原告煤款人民币67,142,339.18元未支付。2014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往来及重大或异常交易询证函》,询证被告拖欠原告购煤款67,142,339.18元是否与原告的记录相符。经原告核实,被告询证的拖欠购煤款的金额与原告核实被告拖欠的煤款金额、开具的发票金额相符。

      自2012年被告拖欠原告煤款以来,原告采取对被告进行催收、与被告协商、通过相关部门协调等各种方式,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煤款67,142,339.18元,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被告拖欠煤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被告除应将拖欠原告的煤款人民币67,142,339.18元全部支付给原告外,还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按照原、被告双方协议中 “煤款采取一月一结,当月货款当月付清”的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10月原告供货完成时付清所有煤款,但被告未按时支付,故被告应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即自2012年11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利息以被告拖欠原告的煤款总金额67,142,339.1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共计8,057,080.70元,以后利息另计算至全部货款本息支付完毕之日止 。

      综上所述,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将拖欠原告的煤款67,142,339.18元、迟延履行利息人民币8,057,080.7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5,199,419.88元支付给原告;判令被告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至全部电煤货款本息支付完毕之日止;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涉及的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