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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14-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14?058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8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6年11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负面影响,公司如收回赔偿损失,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于2014年10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2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出庭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2、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原名称“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被告二,原名称“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公司”);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以下简称“富达公司”); Broad Horizon Developments Limited(被告四,中文名:英属维尔京泛域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域公司”); 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被告五,中文名: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恒昌公司”);刘国锁(被告六,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至2007年期间法定代表人、董事);李永坤(被告七,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期间法定代表人、董事);李和平(被告八,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2009年期间法定代表人、董事);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分所(被告九);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告十)。

      3、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其理由

      本公司因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发生贷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2)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4月,公司已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执行完毕。详见公司2013年4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编号2013-023。

      公司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向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期间,经调查,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爱建信托公司(被告一)、中原信托公司(被告二)、富达公司(被告三)、泛域公司(被告四)、恒昌公司(被告五)未履行出资义务。

      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泛域公司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爱建信托公司,而爱建信托公司至今仍有8690万元出资未到位;原股东富达公司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三门峡亿远投资有限公司,而三门峡亿远投资有限公司至今仍有2370万元出资未到位;原股东泛域公司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恒昌公司,而恒昌公司至今仍有4740万元出资未到位。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增值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及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刘国锁(被告六)、李永坤(被告七)、李和平(被告八)应就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偿还的债务在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河南分所应在上述虚假验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被告三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Broad Horizon Developments Limited、被告五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被告六刘国锁、被告七李永坤、被告八李和平在未出资本金158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6年11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请求被告九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分所、被告十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期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同时,裁定采取相关措施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向公司送达出庭通知书,定于2015年1月27日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负面影响,公司如收回赔偿损失,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12日

      备查文件: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 第S2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