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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4楼05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2-2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以到以下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募集期的认购业务: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3、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投资人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程秉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洪锐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4年11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26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及募集对象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六、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九、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 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 股账户。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 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 股账户与上海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5)已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LOF)、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份额(包含广发深证100A份额及广发深证100B份额)、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可用于认购本基金。

    (6)已购买过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高于0.8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佣金+净认购金额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金额=800+100,000=100,800元

    即投资者需要准备100,8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该投资者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则需准备100,800元资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5、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1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全指信息技术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发售代理机构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人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全指信息技术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投资人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和深圳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T日为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3)“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T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4)“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T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中证全指信息技术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中证全指信息技术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中证全指信息技术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中证全指信息技术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根据认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 对于未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以本基金初始募集规模为基准,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数量没有超过该个股在T日中证全指信息技术指数中的权重的,原则上可全部确认为有效认购数量;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数量超过了该个股在T日中证全指信息技术指数中的权重的,对于超额部分,管理人原则上不再接受流动性受限的股票。

    ③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四、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M< 50万份0.80%
    50万份≤M< 100万份0.50%
    M≥100万份1000元/笔

      (下转B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