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38 股票名称:西藏珠峰 编号:临2014-51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处于举证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26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川民终字第658号】,就四川国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众”、“原告”)诉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司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乐民管字第6号民事裁定驳回我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现将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四川国众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司,详见我司于2014年4月26日披露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4-29号)。
2、我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乐民管字第6号民事裁定驳回我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详见我司于2014年5月22日披露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4-38号)。
二、本方上诉内容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四川国众诉我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我司
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属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乐民管字第6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我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我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本次裁定情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川民终字第658号】。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338 股票名称:西藏珠峰 编号:临2014-52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相关子公司股权的补充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月11日,本公司披露将参股子公司成都川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峰电子”)40%股权转让给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宏实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3亿元。 本次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尚待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面对该交易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2013年8月9日,本公司披露《关于以成都双流土地和房产入股对外投资的公告》(临2013-48号),公司与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共同组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位于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的工业土地。投资金额和比例是:公司以持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的工业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出资,双方同意公司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出资人民币 15,200 万元,占项目公司 40%的股权。
根据合作协议,双方注册成立了成都川峰电子有限公司,其股东结构是:川宏实业60%(货币出资),西藏珠峰40%(土地及地上房屋出资)。川峰电子所拥有的上述138467.84 平方米土地,该土地原为摩托车生产基地,具有较高的商业开发价值。当前该区块之周边区域均已开发为商品房住宅单元,该区域毗邻大学城和新规划的空港物流中心。该地块北邻江安河(河宽约30米),南面与大件路相接,西靠锦华路,背面为规划的公共绿地(约70亩),地形方正,有利于整体规划布局,周围已全部进行商品房开发,多个项目已全部售完,且已形成居住氛围。该区块与双流棠湖中学实验外国语学校一路之隔,周边还有四川大学、西南民族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等多个大学的本科校区。目前该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上述商业开发需要进行土地变性,尚需支付一定的成本。
本次出售川峰电子股权后,川宏实业将用于川峰电子100%股权,经双方充分协商,基于该地块未来良好的商业开发前景,本次40%股权的定价为2.3亿元。本次转让川峰电子40%股权,预计将于本公司2014年报告期内实现约7800万元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补充公司现金流,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对该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审议该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遵循了公平、合法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