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次会议(通讯方式)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湖北金环 股票代码:000615 公告编号:2014-093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讯方式)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4年12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12月2日以书面、传真形式发给各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供应水电汽等对应的经营性实物资产的议案》
为了减少关联交易,理顺公司与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开发")之间的资产关系,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正常,同意由公司出资人民币13,603.07万元收购化纤开发拥有的供应水电汽等对应的经营性实物资产 (详细情况见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购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供应水电汽对应的经营性实物资产之关联交易公告)。
因化纤开发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上述资产收购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由化纤开发提名的董事钱丽华女士、盛永新先生回避了表决。
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审阅前已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 独立董事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对于该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审阅前已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 本人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
2、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关联交易,理顺本公司与化纤开发之间的资产关系,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汽的供应;
3、我们认为,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价格公平、合理,本次股份转让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评估结果。
4、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他参会董事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4年12月30日下午14:5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2日
股票简称:湖北金环 股票代码:000615 公告编号:2014-094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购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
供应水电汽等对应的经营性实物资产
之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与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开发")在本公司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同意由本公司出资人民币13,603.07万元收购化纤开发拥有的供应水电汽等对应的经营性实物资产。
2014年12月12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收购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供应水电汽等对应的经营性实物资产的议案。
因化纤开发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述资产转让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预案时,由化纤开发提名的关联董事钱丽华女士、盛永新先生回避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郭磊明先生、熊新华先生和郑春美女士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尚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12月18日;注册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注册资本:42,343万元;主要办公地点: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法定代表人:钱丽华;经营范围:化纤浆粕、粘胶纤维、粘胶薄膜、涤纶纤维、丙纶纤维、帘子布、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化纤设备及配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化纤技术咨询服务;农副产品(不含棉花、蚕茧、烟叶、中药材或其他需专项审批的项目)收购、废旧化纤生产用品、垃圾废丝、废旧金属的加工、销售(均不含危险废物);集中式供水(限期至2016年9月24日止)。税务登记证号:420606732732442;主要股东:湖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0.39%)、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持股6.00%)、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股3.3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0.28%)。实际控制人:襄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关联方历史沿革及相关情况
化纤开发于2001年12月根据债转股政策成立,注册资本42,343万元。目前股东是湖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中,湖北化纤集团公司持有湖北化纤开发公司90.39%的股权。化纤开发有装机容量为2.4万千瓦的热电站及每小时325吨的供蒸汽能力、日供水20万吨的水厂。
本公司由于生产需要,与化纤开发存在持续性的关联交易。化纤开发为本公司提供水、电、汽、生产服务、综合服务。
长期以来,公司从化纤开发购入水、电、汽和部分辅料,对公司稳定生产,减少工艺波动,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公司向其销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有利于公司减少库存,充分发挥生产能力,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湖北化纤开发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 年 份 项 目 | 2014年 9月30日 | 2013年末 | 2012年末 | 2011年末 |
| 总资产(万元) | 67654.71 | 67399.23 | 60396.65 | 61787.69 |
| 净资产(万元) | 43644.67 | 35215.63 | 31917.68 | 33693.98 |
| 2014年9月 | 2013年 | 2012年 | 2011年 | |
| 营业收入(万元) | 10399.36 | 11082.8 | 12840.44 | 16965.29 |
| 利润总额(万元) | -1595.36 | -763.31 | -4362.44 | -4522.54 |
注:化纤开发2014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3、化纤开发系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化纤开发拥有的供应水电汽等对应的经营性实物资产。化纤开发拥有的供应水电汽等对应的经营性实物资产为化纤开发自身所有。
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账面原值合计为208,683,220.98元,账面净值为91,301,099.33元。具体为:
| 项 目 | 账面原值 | 账面净值 | |
| 存货 | 1 | 22,760,685.18 | 22,760,685.18 |
| 房屋建筑物类 | 2 | 62,260,658.09 | 21,738,228.32 |
| 设备类 | 3 | 116,870,377.79 | 41,201,732.73 |
| 土地使用权 | 4 | 6,791,499.92 | 5,600,453.10 |
| 资产合计 | 208,683,220.98 | 91,301,099.33 | |
上述标的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按照2014年10月31日的评估基准日,上述收购的资产经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沃克森评报字[2014]第043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价值类型及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次对存货、房屋建(构)筑物、设备的评估采用成本法评估,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市场法评估。在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评估值为13,603.07万元,评估增值4,472.96万元,增值率48.99%。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评估增值4,472.96万元,增值率为48.99%。增值的主要原因为:
1、存货评估增值1,272,477.92元,增值率为5.59%。增值原因为账面存货价值为不含税金额,而本次评估采用含税金额确认评估值。
2、房屋建筑物类评估增值15,836,916.68元,增值率为72.85%。增值主要原因是:(1)企业部分房屋建筑物为1971年建成,企业已经提足折旧,账面价值为残值。按照评估准则,对于超过经济使用年限的房屋建筑物以现场调查成新率确定综合成新率,如能发挥其功能,其成新率一般不低于30%;(2)本次评估采用重置成本,因建筑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企业计提折旧的期限比经济使用寿命期限短。因以造成评估增值。
3、设备类评估增值9,938,532.36元,增值率为24.12%,增值原因为:
(1)机器设备评估增值原因
①机器设备购置时间较早,评估基准日人工及材料价格较购置时间有较大幅度增长;②产权持有者2009年后采购的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不包含增值税,而本次重置价值中中包含增值税;③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盘盈设备无账面价值。④产权持有者设备购置时间较厂,账面净值多为净残值,而本次评估按设备实际使用情况确认成新率。
(2)电子设备评估增值原因
电子设备中包含价值较大的实验设备,产权持有者计提折旧年限较短,造成账面净值较低,而本次评估依据实际使用情况确认成新率。
4、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增值17,681,636.90元,增值率为315.72%。增值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土地取得时间较早,原始取得成本较低,近几年土地价格上涨较快,故出现了评估增值。
此次交易资产为化纤开发自身所有,该资产日常运行和维护均良好,运营正常,能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收购价格以2014年10月31日的评估基准日,经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13,603.07万元。本公司采用上述评估值为交易价格。
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认为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化原则。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资产转让协议》签署双方: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合同签署日期:2014年12月12日;交易价格:人民币13,603.07万元;主要条款“2.1资产 本次转让涉及的资产范围为转让方向受让方供应水电汽等相应经营性实物资产,具体资产范围以评估报告所载内容为准。2.2 资产的转让 (1)在交易完成日,转让方应完成全部资产的转让,包括:(a)向受让方交付所有资产;(b)向受让方交付有关资产及业务的所有文档和记录的原件;(c)从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许可、注册和同意以使资产的转让生效;(d)采取其他法律要求的行为或签署的文件以使资产的转让生效。(2)自交易完成日起,全部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及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将来运营资产的权利转归受让方所有。2.3转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双方同意,受让方根据本协议购买资产,但不承担转让方的任何债务或责任。转让方的任何现有及将来的债务及责任(“保留的责任”),应由转让方自行承担。2.4购买价款及税赋 受让方受让本协议所约定的资产的价格根据评估报告结果确定为人民币13,603.07万元(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鉴于存在受让方预付及应收转让方款项的情形,双方同意受让方应支付的购买价款将优先与交易完成日该等预付及应收转让方款项冲抵,如有不足,则由受让方以现金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支付。本协议规定的资产转让所产生的税赋由转让方承担。2.5共管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让方经营或出售资产所得收益应优先用于补足按照第2.4条约定冲抵后仍应支付给受让方的部分款项(如有),其余收益应存入转让方和受让方共管账户,用于支付本次资产转让所涉及税赋。”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此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化纤开发所属员工,将随着资产过户至本公司后,人员一并由公司接收聘用。公司不存在与关联人同业竞争的问题。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公司与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做到了分开。
七、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长期以来,本公司一直从化纤开发购入水电汽等,关联交易数额巨大,因此,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减少关联交易,理顺本公司与化纤开发之间的资产关系,进一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公用工程的需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八、2014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从2014年年初至11月30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1,007万元。其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10,329万元(含采购和销售),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2014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第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2014年5月16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对于该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审阅前已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 独立董事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对于该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审阅前已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 本人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
2、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关联交易,理顺本公司与化纤开发之间的资产关系,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汽的供应;
3、我们认为,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价格公平、合理,本次股份转让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评估结果。
4、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他参会董事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资产收购的独立意见;
3、公司与化纤开发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
4、沃克森评报字[2014]第043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特此公告。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2日
股票简称:湖北金环 股票代码:000615 公告编号:2014-094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购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
供应水电汽等对应的经营性实物资产
之关联交易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与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开发")在本公司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同意由本公司出资人民币13,603.07万元收购化纤开发拥有的供应水电汽等对应的经营性实物资产。
2014年12月12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收购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供应水电汽等对应的经营性实物资产的议案。
因化纤开发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述资产转让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预案时,由化纤开发提名的关联董事钱丽华女士、盛永新先生回避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郭磊明先生、熊新华先生和郑春美女士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尚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12月18日;注册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注册资本:42,343万元;主要办公地点: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法定代表人:钱丽华;经营范围:化纤浆粕、粘胶纤维、粘胶薄膜、涤纶纤维、丙纶纤维、帘子布、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化纤设备及配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化纤技术咨询服务;农副产品(不含棉花、蚕茧、烟叶、中药材或其他需专项审批的项目)收购、废旧化纤生产用品、垃圾废丝、废旧金属的加工、销售(均不含危险废物);集中式供水(限期至2016年9月24日止)。税务登记证号:420606732732442;主要股东:湖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0.39%)、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持股6.00%)、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股3.3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0.28%)。实际控制人:襄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关联方历史沿革及相关情况
化纤开发于2001年12月根据债转股政策成立,注册资本42,343万元。目前股东是湖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中,湖北化纤集团公司持有湖北化纤开发公司90.39%的股权。化纤开发有装机容量为2.4万千瓦的热电站及每小时325吨的供蒸汽能力、日供水20万吨的水厂。
本公司由于生产需要,与化纤开发存在持续性的关联交易。化纤开发为本公司提供水、电、汽、生产服务、综合服务。
长期以来,公司从化纤开发购入水、电、汽和部分辅料,对公司稳定生产,减少工艺波动,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公司向其销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有利于公司减少库存,充分发挥生产能力,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湖北化纤开发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 年 份 项 目 | 2014年 9月30日 | 2013年末 | 2012年末 | 2011年末 |
| 总资产(万元) | 67654.71 | 67399.23 | 60396.65 | 61787.69 |
| 净资产(万元) | 43644.67 | 35215.63 | 31917.68 | 33693.98 |
| 2014年9月 | 2013年 | 2012年 | 2011年 | |
| 营业收入(万元) | 10399.36 | 11082.8 | 12840.44 | 16965.29 |
| 利润总额(万元) | -1595.36 | -763.31 | -4362.44 | -4522.54 |
注:化纤开发2014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3、化纤开发系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化纤开发拥有的供应水电汽等对应的经营性实物资产。化纤开发拥有的供应水电汽等对应的经营性实物资产为化纤开发自身所有。
此次交易资产为化纤开发自身所有,资产自化纤开发成立后陆续购置和建设,主要为公司提供水、电、汽等,包括热电厂、变电站、水厂及泵房等。热电厂分两期施工,现安装3台65吨、1台130吨锅炉;2台6MW 、1台12MW发电机组。热电厂房屋建筑物主要有辅助生产用房、公用设施用房、办公以及烟囱、道路、冷却塔、干煤棚、电缆沟、给排水管道等设施。水厂为1997年建成,从汉江中设取水头取水。水厂房屋建筑物主要有取水和送水泵房、加药间、配电房、办公房、值班室、门卫室等;构筑物有各种水池、道路和围墙。
该项资产一直进行正常生产经营, 2013年水电汽产量分别为2510.70万吨、5292.18万千瓦时、49.78万吨;2014年1至11月水电汽产量分别为 2293.29万吨、1967.16万千瓦时、43.03万吨,该项资产日常运行和维护均良好,运营正常,能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
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账面原值合计为208,683,220.98元,账面净值为91,301,099.33元。具体为:
| 项 目 | 账面原值 | 账面净值 | |
| 存货 | 1 | 22,760,685.18 | 22,760,685.18 |
| 房屋建筑物类 | 2 | 62,260,658.09 | 21,738,228.32 |
| 设备类 | 3 | 116,870,377.79 | 41,201,732.73 |
| 土地使用权 | 4 | 6,791,499.92 | 5,600,453.10 |
| 资产合计 | 208,683,220.98 | 91,301,099.33 | |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2宗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权,除此之外产权持有者已声明纳入评估范围的其他资产无抵押、担保等法律瑕疵事项,并承诺资产权属清晰,合法,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事项。
按照2014年10月31日的评估基准日,上述收购的资产经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沃克森评报字[2014]第043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价值类型及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次对存货、房屋建(构)筑物、设备的评估采用成本法评估,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市场法评估。在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评估值为13,603.07万元,评估增值4,472.96万元,增值率48.99%。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评估增值4,472.96万元,增值率为48.99%。增值的主要原因为:
1、存货评估增值1,272,477.92元,增值率为5.59%。增值原因为账面存货价值为不含税金额,而本次评估采用含税金额确认评估值。
2、房屋建筑物类评估增值15,836,916.68元,增值率为72.85%。增值主要原因是:(1)企业部分房屋建筑物为1971年建成,企业已经提足折旧,账面价值为残值。按照评估准则,对于超过经济使用年限的房屋建筑物以现场调查成新率确定综合成新率,如能发挥其功能,其成新率一般不低于30%;(2)本次评估采用重置成本,因建筑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企业计提折旧的期限比经济使用寿命期限短。因以造成评估增值。
3、设备类评估增值9,938,532.36元,增值率为24.12%,增值原因为:
(1)机器设备评估增值原因
①机器设备购置时间较早,评估基准日人工及材料价格较购置时间有较大幅度增长;②产权持有者2009年后采购的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不包含增值税,而本次重置价值中中包含增值税;③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盘盈设备无账面价值。④产权持有者设备购置时间较厂,账面净值多为净残值,而本次评估按设备实际使用情况确认成新率。
(2)电子设备评估增值原因
电子设备中包含价值较大的实验设备,产权持有者计提折旧年限较短,造成账面净值较低,而本次评估依据实际使用情况确认成新率。
4、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增值17,681,636.90元,增值率为315.72%。增值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土地取得时间较早,原始取得成本较低,近几年土地价格上涨较快,故出现了评估增值。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收购价格以2014年10月31日的评估基准日,经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13,603.07万元。本公司采用上述评估值为交易价格。
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认为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化原则。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资产转让协议》签署双方: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合同签署日期:2014年12月12日;交易价格:人民币13,603.07万元;主要条款“2.1资产 本次转让涉及的资产范围为转让方向受让方供应水电汽等相应经营性实物资产,具体资产范围以评估报告所载内容为准。2.2 资产的转让 (1)在交易完成日,转让方应完成全部资产的转让,包括:(a)向受让方交付所有资产;(b)向受让方交付有关资产及业务的所有文档和记录的原件;(c)从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许可、注册和同意以使资产的转让生效;(d)采取其他法律要求的行为或签署的文件以使资产的转让生效。(2)自交易完成日起,全部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及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将来运营资产的权利转归受让方所有。2.3转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双方同意,受让方根据本协议购买资产,但不承担转让方的任何债务或责任。转让方的任何现有及将来的债务及责任(“保留的责任”),应由转让方自行承担。2.4购买价款及税赋 受让方受让本协议所约定的资产的价格根据评估报告结果确定为人民币13,603.07万元(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鉴于存在受让方预付及应收转让方款项的情形,双方同意受让方应支付的购买价款将优先与交易完成日该等预付及应收转让方款项冲抵,如有不足,则由受让方以现金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支付。本协议规定的资产转让所产生的税赋由转让方承担。2.5共管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让方经营或出售资产所得收益应优先用于补足按照第2.4条约定冲抵后仍应支付给受让方的部分款项(如有),其余收益应存入转让方和受让方共管账户,用于支付本次资产转让所涉及税赋。”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此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化纤开发所属员工,将随着资产过户至本公司后,人员一并由公司接收聘用。公司不存在与关联人同业竞争的问题。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公司与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做到了分开。
七、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长期以来,本公司一直从化纤开发购入水电汽等,关联交易数额巨大,因此,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减少关联交易,理顺本公司与化纤开发之间的资产关系,进一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公用工程的需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八、2014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从2014年年初至11月30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1,007万元。其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10,329万元(含采购和销售),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2014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第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2014年5月16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对于该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审阅前已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 独立董事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对于该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审阅前已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 本人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
2、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关联交易,理顺本公司与化纤开发之间的资产关系,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汽的供应;
3、我们认为,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价格公平、合理,本次股份转让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评估结果。
4、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他参会董事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资产收购的独立意见;
3、公司与化纤开发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
4、沃克森评报字[2014]第043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特此公告。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湖北金环 公告编号:2014--095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4年12月29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4年12月9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5、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3日
6、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12月23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该等股东均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该等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持股东本人授权委托书参加会议,该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收购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供应水电汽等对应的经营性实物资产的议案》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2月1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等,也可登陆巨潮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三、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类似于买入股票,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类似于填写选择项,其具体投票流程详见附件一。
四、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五、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4、登记时间:2014年12月29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4:30;
5、登记地点:本公司证券部;
6、登记方式:股东本人(代理人)亲自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安排: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陈家湖
(2)邮政编码:441133
(3)联系人:徐群喜
(4)联系电话:0710-2108234
(5)传真:0710-2108233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委托权限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签名 |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 ||
| 委托人持有股数 | 股 | 委托人股东帐户 | |
委托权限 | (1) 对会议审议事项 投赞成票 | ||
| (2) 对会议审议事项 投反对票 | |||
| (3) 对会议审议事项 投弃权票 | |||
| 委托日期 | 2014年 月 日 | 委托期限 | 股东大会结束止 |
| 受托人签名 |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 ||
| 特别申明:如果委托人未对投票(委托权限)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 |||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网络投票程序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0615 投票简称:金环投票
3、股票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股票;
| 投票代码 | 证券简称 | 买卖方向 | 买入价格 |
| 360615 | 金环投票 | 买入 | 对应申报价格 |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议案1。每一议案相应的申报价格具体如下表:
| 议案 序号 | 议 案 | 对应 申报价格 |
| 议案1 | 《关于收购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供应水电汽等对应的经营性实物资产的议案》 | 1.00 |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 同意 | 1股 |
| 反对 | 2股 |
| 弃权 | 3股 |
(4)投票注意事项:
a、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b、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投票程序
1、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15:00 至2014年12月30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 请登陆网址: http://www.szse.cn 或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股票简称:湖北金环 股票代码:000615 公告编号:2014-096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提交了《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购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供应水电汽等对应的经营性实物资产之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4-094),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刊登。
因工作疏忽,现对上述公告进行补充更正如下:
一、在“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中补充增加如下内容:
“此次交易资产为化纤开发自身所有,资产自化纤开发成立后陆续购置和建设,主要为公司提供水、电、汽等,包括热电厂、变电站、水厂及泵房等。热电厂分两期施工,现安装3台65吨、1台130吨锅炉;2台6MW 、1台12MW发电机组。热电厂房屋建筑物主要有辅助生产用房、公用设施用房、办公以及烟囱、道路、冷却塔、干煤棚、电缆沟、给排水管道等设施。水厂为1997年建成,从汉江中设取水头取水。水厂房屋建筑物主要有取水和送水泵房、加药间、配电房、办公房、值班室、门卫室等;构筑物有各种水池、道路和围墙。
该项资产一直进行正常生产经营, 2013年水电汽产量分别为2510.70万吨、5292.18万千瓦时、49.78万吨;2014年1至11月水电汽产量分别为 2293.29万吨、1967.16万千瓦时、43.03万吨,该项资产日常运行和维护均良好,运营正常,能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
二、《关联交易公告》中第三部分“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中资产权属属性表述为“上述标的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更正为: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2宗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权,除此之外产权持有者已声明纳入评估范围的其他资产无抵押、担保等法律瑕疵事项,并承诺资产权属清晰,合法,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事项。”
除上述补充更正外,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