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要闻
  • 4:公司
  • 5:市场
  • 6:市场
  • 7:评论
  • 8:专版
  • 9:艺术资产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焦点
  • A4: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特别报道
  • A7:基金·专访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互动
  • A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2: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3: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4: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5:基金·研究
  • A16:基金·海外
  • 以开放促改革,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 “一带一路”外交继续升温
  • 2015年度玉米淀粉期货研讨会(山东)
  • 保监会将建
    “红黑名单”制度
  •  
    2014年12月15日   按日期查找
    2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 2版:要闻
    以开放促改革,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一带一路”外交继续升温
    2015年度玉米淀粉期货研讨会(山东)
    保监会将建
    “红黑名单”制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保监会将建
    “红黑名单”制度
    2014-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出炉

      ⊙记者 黄蕾 ○编辑 长弓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保险新“国十条”有关要求,保监会近日编制了《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全行业征求意见。

      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具有负债性、长期性和虚拟性,因而比其他行业更看重诚信。因此,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实施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监管规定和办法,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初步成型。

      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消费者的期待相比,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统一的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和平台尚未建立,行业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加强;保险信用征信系统尚未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信用机制的治理功效有待发挥;保险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销售误导、惜赔拖赔、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骗保骗赔等不诚信现象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

      根据总体规划,到2020年,保险业信用制度体系、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保险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和覆盖全行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保险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保险政务诚信、保险商务诚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行业的诚信意识普遍增强,行业发展的信用环境明显改善,保险市场秩序显著好转。

      具体举措包括:推进产品开发信用建设,根据需求科学开发产品,进一步优化保险合同条款,规范保险企业的价格行为,加强精算领域信用管理;推进保险销售信用建设,规范保险销售合作模式,加强保险销售管理;推进保险服务信用建设,做好保险服务基础性工作,完善服务规范及评价机制,加强各类服务的信用管理;推进资金运用信用建设,积极稳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创新,重点监测与防范内部控制风险和金融风险交叉传递,排查利益输送、不当关联交易等风险隐患。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还将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即在现有监管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建立保险业“红名单”制度。对诚实守信的保险经营机构在监管审批上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诚实守信的保险从业人员在资质认定、职业发展上实行适当倾斜政策;对诚实守信的保险消费者通过产品价格弹性机制实施适度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在现有监管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将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保险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根据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并制定保险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保险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保险行业协会将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此外,还将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加快实现保险业与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与非金融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推进保险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推动全国性、全领域信用信息网络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