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浦发银行 股票代码:600000 编号:临2014-05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关于浦发银行发行优先股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4]564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34号)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1.5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截至2014年12月5日止,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14,964,000,000元(已扣除部分发行费用36,0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4,170,000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4]第715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期,公司与联席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开设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信证券、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按月(每月5日前)向联席保荐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资金的支出凭证。
五、公司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时,联席保荐人有权要求公司改正并配合联席保荐人调查募集资金专户。
六、联席保荐人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