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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华数传媒 公告编号:2014-070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1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4日15:00至2014年12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莲花商务中心B座4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传媒”或“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励怡青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8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名,代表股份766,355,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325%。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766,092,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9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262,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就公司所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浙江华数元启投资合伙企业(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355,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7,456,90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公司股东东方星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星空”)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参与发起设立浙江华数元启投资合伙企业,因公司董事李庆在东方星空担任董事职务,东方星空为本公司关联法人。东方星空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未参与本议案的投票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浙江华数文化传媒产业投资合伙企业(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355,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7,456,90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吕崇华、张声;

      3、结论性意见:

      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