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相关规则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相关规则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21010;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12月20日成立。根据《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2011年12月20日开始至2014年12月22日到期。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期间自2014年12月22日(含)起至2014 年12月26日(含)止,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结束后和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日之间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自2014年12月29日(含)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含),其中,2014年12月29日(含)至2015年1月20日(含)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2015年1月21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三年,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22日止。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过渡期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到期期间的规定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12月15日发布了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投资者可访问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
1、到期期间的操作选择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转出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做出上述(1)、(2)的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按照上述三种操作方式进行选择。
2、到期期间的时间
自2014年12月22日(含)起至2014 年12月26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赎回和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将在到期期间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3、到期期间选择操作的费用
(1)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2)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根据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
T<1年 | 2% |
1≤T<2年 | 1.5% |
2≤T<3年 | 1% |
T≥3年 | 0 |
(3)在到期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无交易费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持有期限,并按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4、本次到期期间结束后,未选择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5、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何种选择,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其他情形不适用保本条款。
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三、过渡期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至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含)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含)。其中,2014年12月29日(含)至2015年1月20日(含)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2015年1月21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本基金开放过渡期申购业务(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但不开放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2015年1月21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转换转入业务,也不开放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 元。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相应调整。
(一)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4年12月29日(含)至2015年1月20日(含)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过渡期申购、转换转入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第七部分,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 | 1.00% |
100万≤M<300万 | 0.60% |
300万≤M<500万 | 0.20% |
500万≤M | 每笔1000元 |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过渡期内,投资者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二)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上限为50亿元。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本基金资产净值和有效申购申请金额之和不超过50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5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超过50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基金合计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5年1月21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并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3、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1.00 元)
五、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为2015年1月22日,保本周期为3年,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8年1月22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相应调整。
(一)保本
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之和。
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放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此处的“赎回”和“转换出”分别以赎回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此处的“申购”和“转换入”分别以申购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自动转为”以除权日为准;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
(3)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六、重要提示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期间自2014年12月22日(含)起至2014 年12月26日(含)止,期间本基金只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但不开通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为2014年12月29日(含)至2015年1月20日(含),期间本基金只开放申购业务和转换转入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2、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此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截至2014年12月15日,本基金持有因停牌而不能变现的股票市值为6,818,528.0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3.81%, 如在本保本周期到期前或在上述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并尽量减少对组合的影响。
3、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2015年1月21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4、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到期日2014年12月22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2015年1月21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期间,选择到期赎回或转换转出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2014年12月22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6、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业务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7、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持有期限,并按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七、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本基金管理人官网的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代销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平安银行、吴江农商行、包商银行、杭州联合银行、大连银行、渤海银行等。
(2)代销券商: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兴业证券、湘财证券、华泰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国盛证券、华安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中信证券(山东)、齐鲁证券、安信证券、瑞银证券、国元证券、第一创业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渤海证券、山西证券、东方证券、中投证券、广州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上海证券、国都证券、国金证券、万联证券、江海证券、华宝证券、财富证券、方正证券、信达证券、宏源证券、国联证券、中金公司、华福证券、中航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世纪证券、中原证券、厦门证券、爱建证券、东北证券、日信证券、民生证券、国海证券、东吴证券、联讯证券、华鑫证券、浙商证券等。
(3)其他发售机构:天相投顾公司、众禄基金销售、长量基金销售、好买基金销售、诺亚正行(上海)、数米基金销售、天天基金销售、展恒基金销售、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和讯科技、宜信普泽投顾、上海大智慧财富等。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期间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咨询相关事宜。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7日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2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 | |
基金主代码 | 121010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 |
暂停相关业务的起始日、金额及原因说明 | 暂停申购起始日 | 2014年12月22日 |
暂停转换转入起始日 | 2014年12月22日 | |
暂停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14年12月22日 | |
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原因说明 | 自2014年12月22日(含)起至2014年12月26日(含)止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自2014年12月22日(含)起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 |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于2014 年12 月22 日(含)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自2014年12月29日(含)起,本基金恢复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2)敬请投资者做好交易安排。详询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