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步步高 股票代码:002251 公告编号:2014-075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通知情况
2014年11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年12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16日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15:00至2014年12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湘潭市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黎骅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5人,代表股份数398,185,52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6.684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369,860,42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1.941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2人,代表股份数28,325,10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743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8,185,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357,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步步高宝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
署〈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357,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357,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关联股东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海霞女士已回避本议案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