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转让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4-10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转让股份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收到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通知,方正集团于2014年12月1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将230,000,000股公司股份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产控”)。
本次交易完成后,方正集团持有2,284,609,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75%,方正产控持有2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9%。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方正产控为方正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日,方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514,609,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55%。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4-10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及其相关责任董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民族证券及其三名相关责任董事赵大建、徐子兵、杨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16日向公司出具《立案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二、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本次诉讼的原由
(一)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为“原告”)请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民族证券(在本次诉讼中为“被告一)及其三名相关责任董事赵大建(在本次诉讼中为“被告二”)、徐子兵(在本次诉讼中为“被告三”)、杨英(在本次诉讼中为“被告四”)(被告二、三、四在本次诉讼中与被告一统称“被告”)执行本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股东决定:立即聘请本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民族证券年度审计工作,并立即配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场审计民族证券财务状况。
(二)本次诉讼的原由
原告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901)的证券公司,2014年8月起,被告一成为原告重要的全资子公司。2014年11月下旬,原告作为上市公司按计划开展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鉴于被告一系原告首次并表企业,且规模大、业务复杂,为保证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审计质量,2014年11月26日,原告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被告一章程的规定作出如下股东决定并送达被告一:
1、决定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被告一2014年年度审计机构;
2、决定由原告2014年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2月初进场审计被告一财务状况,由被告予以配合。
但被告一却无理拒绝执行原告已生效股东决定,虽经原告多次采取函告、召集会议等方式要求,被告一仍拒绝执行,导致原告的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年度报告披露是作为上市公司的原告最重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之一,工作安排非常紧迫。被告一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原告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无法出具无保留意见以及2014年度报告无法按法定期限披露,进而致使原告面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降低等严重后果的可能性,但被告一仍坚持拒绝执行原告股东决定,已经损害原告以及原告广大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法》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被告二、三、四作为被告一兼任高管的董事,被告二更身为被告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却主导抵制原告股东决定的执行。原告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起诉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对本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