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及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4-095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及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目前,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猛狮科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正处于审核阶段。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现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及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对象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德优势”)和深圳前海易德顺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德顺升”)于2014年8月22日分别与公司和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易德”)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易德优势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为1,334万股普通股,认购款总金额为人民币21,784.22万元;易德顺升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为666万股普通股,认购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0,875.78万元。
易德优势成立于 2014年4月25日,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总额为22,460万元,前海易德作为易德优势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再喜作为易德优势的唯一有限合伙人。
易德优势目前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前海易德 | 普通合伙人 | 现金 | 20 | 0.0890 |
2 | 陈再喜 | 有限合伙人 | 现金 | 22,440 | 99.9110 |
合计 | 22,460 | 100.0000 |
2014年8月22日,易德优势与陈再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易德优势作为本公司股东期间,易德优势作为陈再喜的一致行动人,将与陈再喜保持一致行动。
易德顺升成立于 2014年8月15日,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总额为11,213万元,前海易德作为易德顺升的唯一普通合伙人。
易德顺升目前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前海易德 | 普通合伙人 | 现金 | 10 | 0.0892 |
2 | 陈庚达 | 有限合伙人 | 现金 | 11,203 | 99.9108 |
合计 | 11,213 | 100.0000 |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的承诺
(一)认购对象易德优势及其管理人前海易德关于本次发行的承诺
前海易德、易德优势共同出具《承诺函》:
1、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批文之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时,易德优势足额募集并出资到位;
2、在易德优势的存续期内,除向陈再喜募集资金外,易德优势的合伙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猛狮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3、在易德优势的存续期内,易德优势的参与方之间均不存在分级产品、杠杆或其他结构化安排;
4、自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易德优势的合伙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易德优势的财产份额或从易德优势退伙;
5、易德优势作为猛狮科技股东期间,易德优势作为陈再喜的一致行动人,将与陈再喜保持一致行动。
(二)认购对象易德顺升及其管理人前海易德关于本次发行的承诺
前海易德、易德顺升共同出具《承诺函》:
1、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批文之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时,易德顺升足额募集并出资到位;
2、在易德顺升的存续期内,易德顺升的合伙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猛狮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3、在易德顺升的存续期内,易德顺升的参与方之间均不存在分级产品、杠杆或其他结构化安排;
4、自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易德顺升的合伙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易德顺升的财产份额或从易德顺升退伙。
(三)认购对象易德优势的有限合伙人陈再喜关于本次发行的承诺
陈再喜出具《承诺函》:
1、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批文之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时,本人以自有资金向易德优势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自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易德优势的财产份额或从易德优势退伙;
3、易德优势所持猛狮科技股份锁定期满减持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相关规定,不通过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方式配合易德优势减持或操控股价。
(四)认购对象易德顺升的有限合伙人陈庚达关于本次发行的承诺
陈庚达出具《承诺函》:
1、本人与前海易德、易德优势、猛狮科技、猛狮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
2、本人用于认缴易德顺升份额的资金系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认缴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猛狮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3、本人认缴易德顺升份额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代持安排,也不存在分级产品、杠杆或其他结构化安排;
4、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批文之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时,向易德顺升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自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易德顺升的财产份额或从易德顺升退伙。
(五)本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承诺
本公司出具《承诺函》:在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本公司承诺不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任何的财务资助、补偿、担保和增信措施。
(六)本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本次发行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沪美公司出具《承诺函》:在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易德顺升存续期间,沪美公司及关联方不会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认缴易德顺升的财产份额,也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缴易德顺升的财产份额的投资者提供任何的财务资助、补偿、担保和增信措施。
(七)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出具《承诺函》:在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易德顺升存续期间,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认缴易德顺升的财产份额,也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缴易德顺升的财产份额的投资者提供任何的财务资助、补偿、担保和增信措施。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陈乐伍、赖其聪、吴智麟、于同双、陈潮雄、张歆、秦永军)、监事(蔡立强、廖少华、林道平)、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吴樾、林伯连、张宝忠、王亚波)及公司前副总裁周震宇分别出具《承诺函》:在易德优势的存续期内,不会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认购易德优势的权益份额;在易德顺升的存续期内,不会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认购易德顺升的权益份额。
三、发行对象的合伙协议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和《深圳前海易德顺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维护合伙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合伙人谋求最大利益,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伙协议。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一条 各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发起或参与设立第二条所述之有限合伙企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各合伙人之权利义务关系应遵从《合伙企业法》之规定。
第二条 合伙企业名称: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下称“合伙企业”]。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第四条 合伙目的: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 合伙金额: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合伙金额为22,46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合伙期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4年,合伙期限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合伙期限届满后合伙企业仍需延期经营的,需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延期。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
第八条 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可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由1名普通合伙人和1名有限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名单见附件《合伙人名单》。合伙人名单内容包含合伙人名称、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住所、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占合伙金额的出资比例。
第九条 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以自有资金对合伙企业进行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 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陈再喜,系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猛狮科技”]之实际控制人,其以自有资金对合伙企业进行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2,440万元,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合伙资金到位:各合伙人应于收到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后,及时将其认缴出资金额汇入合伙企业指定帐户。各合伙人保证在猛狮科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其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批文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
三、合伙人的入伙条件与程序
第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条件如下:
(一)出资额符合本协议规定;
(二)用于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为普通合伙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三)充分认知并愿意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愿意承担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条件如下:
(一)加入合伙企业必须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即为本协议所述的普通合伙人)同意;
(二)最低出资额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单个有限合伙人的最低出资额;
(三)用于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为有限合伙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四)充分认知并愿意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愿意承担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应由有限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第十四条 合伙人的入伙程序
合伙企业注册时入伙的合伙人在签署本协议、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文件资料、合伙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需及时依约缴纳所认缴合伙资金。合伙企业注册登记后新入伙的合伙人需签署《入伙协议书》及相关文件、合伙企业完成新合伙人入伙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后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根据其在合伙企业的实际出资比例分取投资收益(或投资盈余)、合伙企业的清算财产;
(二)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获取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涉及自身利益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五)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六)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合伙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如果合伙企业不能设立时,有权收回已缴纳的出资款(须扣除按出资比例分担前期由于筹备合伙企业而产生的成本支出)。
第十六条 有限合伙人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金额;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统一性;
(三)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投资活动;
(四)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六)如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合伙企业发给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证明书》仅作为合伙企业内部分取投资收益或投资盈余等事宜的依据,不得私自交易和质押。
五、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根据其在合伙企业的实际出资比例分取投资收益(或投资盈余)、合伙企业的清算财产;
(二)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实施经营管理,代表合伙企业签署协议;
(三)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五)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合伙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设立时,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须扣除按出资比例分担前期由于筹备合伙企业而产生的成本支出);
(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管理年费和业绩报酬。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金额;
(二)严格执行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三)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统一性;
(四)每季度1次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七)如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合伙企业发给普通合伙人的出资证明书仅作为合伙企业内部分取投资收益或投资盈余等事宜的依据,不得私自交易和质押;
(九)除非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同意,不得以本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合伙企业发生交易性业务。
六、退伙与合伙权益的转让
第十九条 在合伙企业投资持有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期间,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金额出质、转让,应符合《公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及其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所做承诺。
第二十条 自猛狮科技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各合伙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的合伙权益或从合伙企业退伙。
第二十一条 除本协议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金额的,应符合本协议及其它相关补充协议(如有)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向现有合伙人及现有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权益,应符合本协议及其它相关补充协议(如有)的规定。受让合伙权益的第三人(如有)应接受本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补充协议(如有)的规定。
七、合伙企业的增资
第二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承认并同意,执行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可批准现存有限合伙人或新增有限合伙人(统称“增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实施增资。
增资合伙人获取并阅读本协议,签订《入伙协议书》。增资合伙人在《入伙协议书》中确认同意本协议以及其它相关补充协议(如有)对增资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增资合伙人应按《入伙协议书》、本协议以及其它相关补充协议(如有)规定履行或承担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增资合伙人需在签订《入伙协议书》后在执行合伙人指定时间内及时把合伙资金汇入合伙企业指定银行帐户。
第二十三条 所有合伙人同意并授权执行合伙人有权依照本协议及其它相关补充协议(如有)约定,引进增资合伙人及其合伙资金,代表全体合伙人与增资合伙人签订《入伙协议书》。
(一)《入伙协议书》的条款不得损害现存合伙人利益,增资合伙人愿意加入合伙并完全认可本合伙协议。
(二)《入伙协议书》经执行合伙人签署即视为所有合伙人同意增资合伙人入伙并已认可该等《入伙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额以实际到账资金为准,各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比例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到账资金总额确定[单个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单个合伙人出资额/合伙企业实际到账资金总额)*100%]。
八、合伙事务的执行及执行权限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指定代表为张传洽,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投资合同,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负责合伙企业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在内的合伙企业事务:
(一)委派代表,代表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签署股权交易法律文件、投资股权的管理以及转让变现事宜等合伙事务;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管理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聘用代理人、雇员、经纪人、律师及会计师、投资咨询机构对合伙企业业务的管理提供服务;
(四)至少每季度一次向所有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五)召集并主持合伙人大会;
(六)代表合伙企业办理银行账户、证券帐户等投资经营中的手续;
(七)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仲裁等,以解决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三名委员组成,由合伙人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决定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投资项目的退出和处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及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退出和处置机制,由各合伙人另行协商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投资持有的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在《公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股票禁售期限内不得转让,在股票禁售期限届满以后,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及其它相关补充协议(如有)约定,决定合伙企业所持有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事宜并由执行合伙人具体操作,在减持时应遵守《公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所募集之资金,仅用于参与认购猛狮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支付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在二级市场购入猛狮科技股票。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在如下时间窗口不得减持其因参与认购猛狮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而持有的猛狮科技股票,具体包括:
(一)猛狮科技定期公告前30日内;
(二)猛狮科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猛狮科技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一条 除需符合上述第三十条规定之外,合伙企业如需减持其因参与认购猛狮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而持有的猛狮科技股票,则执行合伙人在执行每笔减持前1日,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投资决策委员会各名委员,各名委员应就上述通知签署书面回复函。
第三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十三条 执行合伙人及其代表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第三十四条 委托设立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负责办理设立合伙企业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并负责企业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三十五条 禁止事项: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合伙人不得从事下述活动:
(一)不得利用合伙资金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活动;
(二)不得挪用合伙资金或把合伙资金出借给他人;
(三)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投资股权质押融资;
(四)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
(五)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
(六)不得利用合伙企业从事其它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执行合伙人及其代表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当执行合伙人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投资收益的分配及亏损分担
第三十七条 在各个投资项目退出并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后,合伙企业即进行权益分配。在分配之前,先扣除应付执行合伙人的管理年费和由合伙企业支付的咨询顾问费用和其他成本费用。扣除前述成本费用后的投资收益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有限合伙人按实际出资金额收回投资本金;
(二)普通合伙人按实际出资金额收回投资本金;
(三)业绩报酬:执行合伙人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业绩报酬。
(四)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投资收益。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十、管理年费及业绩报酬
第三十九条 管理年费:在合伙期限内,作为执行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履行投资及投资管理职责的报酬,执行合伙人按如下规定提取管理年费:
在合伙期限内,执行合伙人按募集期限结束时合伙企业实到合伙资金总额的 1%/年收取管理年费,在合伙企业目标合伙金额募集到位后十个工作内一次性预收取前三年的管理年费,其后各年度的管理年费于合伙企业退出投资项目时收取(如分期退出,则分期按比例收取管理年费)。
第四十条 管理年费由执行合伙人自行支配,可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费用。但管理年费不包括针对合伙企业本身而支出的费用,如合伙企业的审计费用,律师费用,合伙企业股权转让见证费、变更登记和验资的费用(如有),召开合伙人大会费用等,该等前述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四十一条 业绩报酬: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依照本协议约定分配(一)有限合伙人投资本金、(二)普通合伙人投资本金之后,如果有限合伙人的年化收益率超过10%,则执行合伙人按合伙企业投资盈余(投资盈余=所有投资收益-所有投资本金-所有管理年费及成本费用-合伙企业税费)超过有限合伙人年化收益率10%计算之收益的部分的5%收取业绩报酬。
十一、合伙企业的资金托管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可选择在托管银行设立托管账户,如设立托管账户,则所有合伙资金和提出投资项目所收回的投资收益一律汇付至托管账户上,并委托托管银行对合伙企业的资金依照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第四十三条 如设立托管账户,则合伙企业应与托管银行签署相关财产托管协议书,约定合伙企业财产的监管方式、监管要求。执行合伙人应协调托管银行关系,力争降低付费或不用支付资金托管费用。
十二、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
第四十四条 财务账簿:合伙企业应在其营业场所保存财务账簿(保存期为15年),记载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成本、开支、费用以及收入情况。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60日内,普通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人提供财务报告、业务报告:合伙企业应至少以每季度1次向各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的投资经营情况。
十三、合伙人大会
第四十六条 合伙人大会: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合伙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及终止资金募集之日即行成立。
(一)合伙人大会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次,原则上在合伙企业成立后每期满一年之日起60天内召开。普通合伙人、代表超过三分之一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也可提议召开。
(二)执行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大会年会会议召开前的15日内向各合伙人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的5日内通知上述事项。
(三)合伙人可自行或委托其他合伙人作为代理人出席合伙人大会,行使相应权利。
(四)合伙人大会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大会决议:各合伙人或其代理人以该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表决,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表示同意决议的合伙人(或其代理人)的出资比例累计超过出席合伙人大会合伙人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时(含会后传签方式表决),合伙人大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需要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以下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合伙企业解散;
(二)合伙企业从事本协议约定的禁止事项。
第四十九条 通讯表决:合伙人大会决议可以召集会议表决,也可以通讯方式即传签方式表决。
十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在合伙期限内,全部对外投资项目完全回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可提前解散。
(二)合伙期限届满时,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的;
(三)由于普通合伙人不能尽职地行使执行合伙人职务,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解散的;
(四)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并由合伙人大会决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具体清算工作,但合伙企业由于本协议前条第(三)款原因解散的,由合伙人大会决议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清偿程序为: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十五、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普通合伙人违反本协议或其他补充协议(若有)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关于出资的有关约定,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1、未足额出资的,对不足部分不能享受本协议约定的一切权利和利益,直至该等未足额出资部分已被补足;
2、未按时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纳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逾期超过60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有限合伙人应当向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支付相当于逾期未缴纳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3、独自承担因其违约而受影响的与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有关的一切因其违约已发生或将会发生的直接和间接的费用和损失。
十六、争议解决办法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履行本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七、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其他
(一)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
定期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经营和财务状况报告、季度经营和财务状况报告;临时披露包括执行合伙人认为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信息披露、通知书和文件的送达
通知书包括注资通知书、会议通知书、会议议程、其他通知书,文件包括合伙企业经营情况报告等文件。
信息披露、通知书和文件的送达可采取下列方式:信件、邮件、传真、电话、短信。
信件以特快专递附收信回执的方式进行;采取传真方式,企业以传真发送视为通知书和文件已送达合伙人;电话以电话记录方式视为送达;短信以发送成功视为送达;以专人送递的通知在递交时视为收到。
任何合伙人应及时向合伙企业发出变更通讯地址及通讯方式的通知。
(三)协议的补充、修订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协议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上签字: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时,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事项之相关内容时,普通合伙人凭合伙人会议决议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四)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当事人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合伙企业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在本协议签字页上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每个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业存放三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附件:合伙人名单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住所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1109036905 | 普通合伙人 | 现金 | 20 | 0.0890 |
2 | 陈再喜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埔美南葛洋新街猛狮公寓 | 身份证号码 4405211945041***** | 有限合伙人 | 现金 | 22,440 | 99.9110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之全体合伙人签署页)
普通合伙人签章: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签章:
陈再喜: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前海易德顺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维护合伙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合伙人谋求最大利益,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伙协议。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一条 各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发起或参与设立第二条所述之有限合伙企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各合伙人之权利义务关系应遵从《合伙企业法》之规定。
第二条 合伙企业名称:深圳前海易德顺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下称“合伙企业”]。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第四条 合伙目的: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第六条 合伙金额: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合伙金额为11,21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合伙期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4年,合伙期限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合伙期限届满后合伙企业仍需延期经营的,需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延期。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
第八条 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可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由1名普通合伙人和1名有限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名单见附件《合伙人名单》。合伙人名单内容包含合伙人名称、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住所、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占合伙金额的出资比例。
第九条 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以自有资金对合伙企业进行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 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陈庚达,其以自有资金对合伙企业进行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1,203万元,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合伙资金到位:各合伙人应于收到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后,及时将其认缴出资金额汇入合伙企业指定帐户。各合伙人保证在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猛狮科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其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批文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
三、合伙人的入伙条件与程序
第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条件如下:
(一)出资额符合本协议规定;
(二)用于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为普通合伙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三)充分认知并愿意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愿意承担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条件如下:
(一)加入合伙企业必须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即为本协议所述的普通合伙人)同意;
(二)最低出资额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单个有限合伙人的最低出资额;
(三)用于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为有限合伙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四)充分认知并愿意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愿意承担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应由有限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第十四条 合伙人的入伙程序
合伙企业注册时入伙的合伙人在签署本协议、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文件资料、合伙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需及时依约缴纳所认缴合伙资金。合伙企业注册登记后新入伙的合伙人需签署《入伙协议书》及相关文件、合伙企业完成新合伙人入伙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后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根据其在合伙企业的实际出资比例分取投资收益(或投资盈余)、合伙企业的清算财产;
(二)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获取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涉及自身利益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五)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六)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合伙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如果合伙企业不能设立时,有权收回已缴纳的出资款(须扣除按出资比例分担前期由于筹备合伙企业而产生的成本支出)。
第十六条 有限合伙人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金额;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统一性;
(三)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投资活动;
(四)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六)如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合伙企业发给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证明书》仅作为合伙企业内部分取投资收益或投资盈余等事宜的依据,不得私自交易和质押。
五、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根据其在合伙企业的实际出资比例分取投资收益(或投资盈余)、合伙企业的清算财产;
(二)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实施经营管理,代表合伙企业签署协议;
(三)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五)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合伙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设立时,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须扣除按出资比例分担前期由于筹备合伙企业而产生的成本支出);
(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管理年费和业绩报酬。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金额;
(二)严格执行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三)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统一性;
(四)每季度1次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七)如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合伙企业发给普通合伙人的出资证明书仅作为合伙企业内部分取投资收益或投资盈余等事宜的依据,不得私自交易和质押;
(九)除非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同意,不得以本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合伙企业发生交易性业务。
六、退伙与合伙权益的转让
第十九条 在合伙企业投资持有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期间,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金额出质、转让,应符合《公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及其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所做承诺。
第二十条 自猛狮科技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各合伙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的合伙权益或从合伙企业退伙。
第二十一条 除本协议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金额的,应符合本协议及其它相关补充协议(如有)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向现有合伙人及现有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权益,应符合本协议及其它相关补充协议(如有)的规定。受让合伙权益的第三人(如有)应接受本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补充协议(如有)的规定。
七、合伙企业的增资
第二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承认并同意,执行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可批准现存有限合伙人或新增有限合伙人(统称“增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实施增资。
增资合伙人获取并阅读本协议,签订《入伙协议书》。增资合伙人在《入伙协议书》中确认同意本协议以及其它相关补充协议(如有)对增资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增资合伙人应按《入伙协议书》、本协议以及其它相关补充协议(如有)规定履行或承担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增资合伙人需在签订《入伙协议书》后在执行合伙人指定时间内及时把合伙资金汇入合伙企业指定银行帐户。
第二十三条 所有合伙人同意并授权执行合伙人有权依照本协议及其它相关补充协议(如有)约定,引进增资合伙人及其合伙资金,代表全体合伙人与增资合伙人签订《入伙协议书》。
(一)《入伙协议书》的条款不得损害现存合伙人利益,增资合伙人愿意加入合伙并完全认可本合伙协议。
(二)《入伙协议书》经执行合伙人签署即视为所有合伙人同意增资合伙人入伙并已认可该等《入伙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额以实际到账资金为准,各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比例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到账资金总额确定[单个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单个合伙人出资额/合伙企业实际到账资金总额)*100%]。
八、合伙事务的执行及执行权限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指定代表为张传洽,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投资合同,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负责合伙企业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在内的合伙企业事务:
(一)委派代表,代表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签署股权交易法律文件、投资股权的管理以及转让变现事宜等合伙事务;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管理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聘用代理人、雇员、经纪人、律师及会计师、投资咨询机构对合伙企业业务的管理提供服务;
(四)至少每季度一次向所有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五)召集并主持合伙人大会;
(六)代表合伙企业办理银行账户、证券帐户等投资经营中的手续;
(七)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仲裁等,以解决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三名委员组成,由合伙人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决定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投资项目的退出和处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及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退出和处置机制,由各合伙人另行协商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投资持有的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在《公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股票禁售期限内不得转让,在股票禁售期限届满以后,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及其它相关补充协议(如有)约定,决定合伙企业所持有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事宜并由执行合伙人具体操作,在减持时应遵守《公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所募集之资金,仅用于参与认购猛狮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支付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在二级市场购入猛狮科技股票。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如需减持其因参与认购猛狮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而持有的猛狮科技股票,则执行合伙人在执行每笔减持前1日,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投资决策委员会各名委员,各名委员应就上述通知签署书面回复函。
第三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十二条 执行合伙人及其代表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第三十三条 委托设立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负责办理设立合伙企业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并负责企业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三十四条 禁止事项: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合伙人不得从事下述活动:
(一)不得利用合伙资金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活动;
(二)不得挪用合伙资金或把合伙资金出借给他人;
(三)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投资股权质押融资;
(四)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
(五)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
(六)不得利用合伙企业从事其它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执行合伙人及其代表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当执行合伙人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投资收益的分配及亏损分担
第三十六条 在各个投资项目退出并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后,合伙企业即进行权益分配。在分配之前,先扣除应付执行合伙人的管理年费和由合伙企业支付的咨询顾问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扣除前述成本费用后的投资收益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有限合伙人按实际出资金额收回投资本金;
(二)普通合伙人按实际出资金额收回投资本金;
(三)业绩报酬:执行合伙人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业绩报酬。
(四)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投资收益。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十、管理年费及业绩报酬
第三十八条 管理年费:在合伙期限内,作为执行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履行投资及投资管理职责的报酬,执行合伙人按如下规定提取管理年费:
在合伙期限内,执行合伙人按募集期限结束时合伙企业实到合伙资金总额的1%/年收取管理年费,在合伙企业目标合伙金额募集到位后十个工作内一次性预收取前三年的管理年费,其后各年度的管理年费于合伙企业退出投资项目时收取(如分期退出,则分期按比例收取管理年费)。
第三十九条 管理年费由执行合伙人自行支配,可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费用。但管理年费不包括针对合伙企业本身而支出的费用,如合伙企业的审计费用,律师费用,合伙企业股权转让见证费、变更登记和验资的费用(如有),召开合伙人大会费用等,该等前述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四十条 业绩报酬: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依照本协议约定分配(一)有限合伙人投资本金、(二)普通合伙人投资本金之后,如果有限合伙人的年化收益率超过10%,则执行合伙人按合伙企业投资盈余(投资盈余=所有投资收益-所有投资本金-所有管理年费及成本费用-合伙企业税费)超过有限合伙人年化收益率10%计算之收益的部分的5%收取业绩报酬。
十一、合伙企业的资金托管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可选择在托管银行设立托管账户,如设立托管账户,则所有合伙资金和提出投资项目所收回的投资收益一律汇付至托管账户上,并委托托管银行对合伙企业的资金依照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第四十二条 如设立托管账户,则合伙企业应与托管银行签署相关财产托管协议书,约定合伙企业财产的监管方式、监管要求。执行合伙人应协调托管银行关系,力争降低付费或不用支付资金托管费用。
十二、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财务账簿:合伙企业应在其营业场所保存财务账簿(保存期为15年),记载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成本、开支、费用以及收入情况。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60日内,普通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人提供财务报告、业务报告:合伙企业应至少以每季度1次向各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的投资经营情况。
十三、合伙人大会
第四十五条 合伙人大会: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合伙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及终止资金募集之日即行成立。
(一)合伙人大会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次,原则上在合伙企业成立后每期满一年之日起60天内召开。普通合伙人、代表超过三分之一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也可提议召开。
(二)执行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大会年会会议召开前的15日内向各合伙人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的5日内通知上述事项。
(三)合伙人可自行或委托其他合伙人作为代理人出席合伙人大会,行使相应权利。
(四)合伙人大会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六条 合伙人大会决议:各合伙人或其代理人以该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表决,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表示同意决议的合伙人(或其代理人)的出资比例累计超过出席合伙人大会合伙人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时(含会后传签方式表决),合伙人大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需要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以下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合伙企业解散;
(二)合伙企业从事本协议约定的禁止事项。
第四十八条 通讯表决:合伙人大会决议可以召集会议表决,也可以通讯方式即传签方式表决。
十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在合伙期限内,全部对外投资项目完全回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可提前解散。
(二)合伙期限届满时,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的;
(三)由于普通合伙人不能尽职地行使执行合伙人职务,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解散的;
(四)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条 合伙企业解散,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并由合伙人大会决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具体清算工作,但合伙企业由于本协议前条第(三)款原因解散的,由合伙人大会决议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清偿程序为: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十五、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普通合伙人违反本协议或其他补充协议(若有)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关于出资的有关约定,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1、未足额出资的,对不足部分不能享受本协议约定的一切权利和利益,直至该等未足额出资部分已被补足;
2、未按时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纳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逾期超过60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有限合伙人应当向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支付相当于逾期未缴纳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3、独自承担因其违约而受影响的与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有关的一切因其违约已发生或将会发生的直接和间接的费用和损失。
十六、争议解决办法
第五十三条 合伙人履行本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七、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其他
(一)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
定期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经营和财务状况报告、季度经营和财务状况报告;临时披露包括执行合伙人认为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信息披露、通知书和文件的送达
通知书包括注资通知书、会议通知书、会议议程、其他通知书,文件包括合伙企业经营情况报告等文件。
信息披露、通知书和文件的送达可采取下列方式:信件、邮件、传真、电话、短信。
信件以特快专递附收信回执的方式进行;采取传真方式,企业以传真发送视为通知书和文件已送达合伙人;电话以电话记录方式视为送达;短信以发送成功视为送达;以专人送递的通知在递交时视为收到。
任何合伙人应及时向合伙企业发出变更通讯地址及通讯方式的通知。
(三)协议的补充、修订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协议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上签字: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时,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事项之相关内容时,普通合伙人凭合伙人会议决议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四)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当事人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合伙企业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在本协议签字页上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每个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业存放三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附件:合伙人名单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住所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1109036905 | 普通合伙人 | 现金 | 10 | 0.0892 |
2 | 陈庚达 | 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27号 | 身份证号码 4405071989081***** | 有限合伙人 | 现金 | 11,203 | 99.9108 |
)
普通合伙人签章:
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签章:
陈庚达: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4-096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的测算情况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本公告涉及的所有财务数据主要基于本公司及子公司遂宁宏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宏成”)、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动力宝”)等2014年-2016年的预计业务发展情况而进行测算。上述测算不代表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猛狮科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正处于审核阶段。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现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随着近年来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公司负债规模迅速增加,资产负债率不断上升,短期偿债风险加大,财务费用率偏高。为了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夯实公司资本实力,降低短期偿债风险,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水平,并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带来的营运资金需求,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夯实公司资本实力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负债规模也在迅速增加,自2012年发行上市以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司的融资空间,削弱其举债能力,影响公司经营的安全性。过高的负债规模也已成为公司的经营负担,如果公司在银行借款等负债到期时无法完成支付,导致发生违约情况,将给公司带来较大的损失,并可能造成公司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的风险。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显著降低资产负债率,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2、降低短期偿债风险
公司的借款中短期借款比重较高,加之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公司短期偿债能力指标逐期下降,近年来显著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公司存在短期偿债风险。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可以提高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降低短期偿债风险,提高短期偿债能力。
3、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水平
近年来,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不断壮大,有息负债的规模也明显增加,公司每年需承担大量的财务费用,财务费用率有所上升,显著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削弱了公司盈利水平。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可以改善和优化财务结构,减轻财务负担,降低财务费用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4、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营运资金需求
近年来公司通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及收购兼并等方式,实现整体规模不断壮大。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未来公司新建产能正式投入规模化生产,公司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而公司近年来资本支出不断增长,减少了公司可用的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将有效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扩大所带来的新增营运资金需求,为公司发展成为世界领先水平的专业化摩托车用电池制造商以及世界先进水平的汽车起动电池以及新能源系统制造商和运营商奠定坚实基础。
5、增强公司未来投融资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将进一步增强,抗风险能力和持续融资能力将得到提高,财务状况将得到一定改善。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抗风险能力和持续融资能力,有利于公司未来通过各种融资渠道获取更低成本的资金,及时把握市场机遇,通过业务内生式增长及收购兼并等外延式增长,迅速提升业务规模,增强整体竞争力,实现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目标。
6、有利于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有效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对象对其认购的股份锁定3年,体现了其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态度,表明其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32,6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体用途主要是满足公司2014年-2016年遂宁宏成产能释放及柳州动力宝技术改造新增产能带来的营业收入增长所形成的营运资金需求,以及公司2015年在国内外营销渠道建设方面的流动资金需求。
1、公司营业收入增长所形成的营运资金需求
由于遂宁宏成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投入正式生产,该项目实际运转状况良好,而柳州动力宝技术改造项目进度加快,预计于2015年正式投产,故对于公司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的测算,主要考虑遂宁宏成新增的非胶体电池销售和柳州动力宝新增的汽车起动电池销售。
(1)公司2014年营业收入预测
2014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4,741.43万元,按公司2011年-2013年的上半年销售占全年销售比率的平均值进行简单预测,公司2014年全年营业收入预计约为46,523.94万元。
(2)公司2015年和2016年营业收入预测
①新增产能预测
根据遂宁宏成的设计产能规划及项目实际建设进度情况、柳州动力宝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预计公司2015年将较2014年新增20万KVAH的非胶体电池产能、30万KVAH的汽车起动电池产能,公司2016年将在此基础上新增30万KVAH的非胶体电池产能、24万KVAH的汽车起动电池产能。
②新增产销量预测
由于公司一直以来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销售策略,按照公司的市场开拓计划及相应产能消化情况,并基于公司现有的营销模式,预测2015年和2016年公司各类产品的新增产销量数据如下:
遂宁宏成生产的非胶体电池,以及柳州动力宝技术改造后形成的汽车起动电池产能,均主要满足国内市场需求,预计遂宁宏成非胶体电池产能投产和柳州动力宝汽车起动电池技改将在2015年为公司带来约20万KVAH的新增非胶体电池销量和约30万KVAH的新增汽车起动电池销量,并在2016年为公司带来约30万KVAH的新增非胶体电池销量和约10万KVAH的新增汽车起动电池销量。
③新增营业收入预测
根据以上新增产能和产销量数据,分别选取公司非胶体电池在2014年1-6月的平均销售价格以及根据市场情况保守预计的汽车起动电池平均价格作为预测期内产品平均售价,对公司2015年和2016年新增营业收入情况进行预测。
仅考虑遂宁宏成及柳州动力宝新增产能带来的销售收入增加,公司2015年营业收入预计较2014年增长约21,880.00万元,2016年营业收入预计较2015年增长约19,870.00万元。
(3)新增营运资金需求预测
针对未来营业收入增长预测情况,公司基于销售收入预测数据和销售百分比法(各会计科目占营业收入比例保持不变),预测未来公司新增流动资金占用额(即营运资金需求)。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故仅对公司营业收入增长所带来的经营性流动资产及经营性流动负债变化情况进行分析,不考虑非流动资产及非流动负债。
因此,公司2014年-2016年营业收入增加所形成的新增流动资金占用额(即营运资金需求)的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3年度/2013年末 | 比例 | 2014年度/2014年末(E) | 2015年度/2015年末(E) | 2016年度/2016年末(E) | 2016年期末预计数-2013年期末实际数 |
营业收入 | 28,806.20 | 100.00% | 46,523.94 | 68,403.94 | 88,273.94 | 59,467.74 |
应收票据 | 221.20 | 0.77% | 357.25 | 525.27 | 677.85 | 456.65 |
应收账款 | 3,182.77 | 11.05% | 5,140.39 | 7,557.89 | 9,753.31 | 6,570.54 |
预付款项 | 618.20 | 2.15% | 998.44 | 1,468.00 | 1,894.43 | 1,276.22 |
其他应收款 | 125.93 | 0.44% | 203.39 | 299.04 | 385.91 | 259.98 |
存货 | 13,479.95 | 46.80% | 21,771.02 | 32,009.83 | 41,308.06 | 27,828.11 |
各项经营性流动资产合计 | 17,628.06 | 61.20% | 28,470.49 | 41,860.04 | 54,019.55 | 36,391.49 |
应付票据 | 1,081.02 | 3.75% | 1,745.93 | 2,567.03 | 3,312.70 | 2,231.67 |
应付账款 | 2,364.31 | 8.21% | 3,818.52 | 5,614.36 | 7,245.22 | 4,880.90 |
预收款项 | 939.57 | 3.26% | 1,517.47 | 2,231.13 | 2,879.23 | 1,939.66 |
应付职工薪酬 | 605.87 | 2.10% | 978.51 | 1,438.70 | 1,856.62 | 1,250.75 |
应交税费 | 680.11 | 2.36% | 1,098.43 | 1,615.02 | 2,084.15 | 1,404.03 |
各项经营性流动负债合计 | 5,670.89 | 19.69% | 9,158.86 | 13,466.23 | 17,377.91 | 11,707.02 |
流动资金占用额(经营性流动资产-经营性流动负债) | 11,957.17 | - | 19,311.63 | 28,393.80 | 36,641.64 | 24,684.47 |
注:上表中流动资金(各项经营性流动资产和各项经营性流动负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均选取公司2013年末相应比例参数计算;各经营性流动资产及经营性流动负债科目的预测值等于该科目占销售收入百分比乘以销售收入预测值;2015年和2016年营业收入增加额预测仅考虑遂宁宏成及柳州动力宝新增产能带来的销售收入增加。
根据以上测算的情况,公司2014年-2016年营业收入增加所形成的营运资金需求约为24,684.47万元。
2、2015年公司国内外营销渠道建设的流动资金需求
随着未来一年公司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张,公司需要大力加强市场开拓力度,针对国内外市场需求,加快国内外营销渠道建设,以保证公司产品销售的快速增长。针对国内市场,公司将主要通过开拓在我国东部、中部、西南等地主要省区的经销商渠道,并结合开拓前装配套市场的方式,迅速抢占市场份额。针对国外市场,公司计划于2015年在除欧美市场外的其他主要消费市场设立直销渠道,并同时结合经销商模式拉动产品销售的快速增长。
(1)国内市场营销渠道建设
由于之前受限于产能,公司并未全面布局国内市场,国内销售占比较低,因此公司将在我国东部、中部、西南等地主要省区开拓经销商渠道,快速拉动公司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抢占市场份额。根据公司营销渠道建设计划,公司将利用合作经销商的自有门店来经营公司各类电池产品,由公司自行负责铺货,公司前期的网点开拓投入较少,主要资金需求为向经销网点铺货所需占用的资金。根据公司国内营销渠道建设的具体工作进展及资金预算情况,公司2015年所需完成的国内经销网点布局建设,需要占用资金约为4,800万元。
(2)国外市场营销渠道建设
公司目前在欧美发达市场的经销渠道已经发展成熟,而公司在亚洲、非洲、南美等新兴市场也已取得了与当地经销商良好的业务合作,完成了经销渠道的初步建设。通过与新兴市场当地经销商合作所取得的市场经验及品牌形象,公司已基本具备了在国外市场开拓直销渠道的能力。公司计划在2015年在亚洲的印尼和印度、非洲的尼日利亚、南美的巴西等主要新兴消费市场完成销售代表处及直销网点的铺设,建立当地直销渠道。有别于以往的经销模式,公司在设立上述四个国外销售代表处的同时,需要在当地直销网点进行适量的铺货,以保证当地市场销售库存。根据公司国外营销渠道建设的具体工作进展及资金预算情况,公司2015年国外营销渠道建设的相关资金合计约需2,300万元。
综上,公司2015年用于国内外营销渠道建设的流动资金需求合计约为7,100万元。
3、公司总体流动资金需求测算结果
根据以上公司营业收入增长所形成的营运资金需求和国内外营销渠道建设的流动资金需求的测算结果,公司2014年-2016年总体流动资金需求情况如下:
项目 | 流动资金需求金额(万元) |
1、2014年-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所形成的营运资金需求缺口 | 24,684.47 |
2、2015年国内外营销渠道建设 | 7,100.00 |
合计 | 31,784.47 |
因此,公司2014年-2016年的营业收入增长所形成的营运资金需求以及公司2015年在国内外营销渠道建设方面的流动资金需求合计约为31,784.47万元。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32,6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预计约为3.1亿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全部用于补充上述流动资金需求。
三、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依照经营计划,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对于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严格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效益最大化。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