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4-056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17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富阳市江滨东大道138号)八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吴斌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计7人,共计代表股份450,747,89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3495%。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450,695,99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342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1,9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7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0,490,55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27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0,747,8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90,5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2.32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0,747,8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金臻律师和黄金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富春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4-057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4年12月5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2月17日在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富阳市江滨东大道138号)七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王培元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监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选举王培元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限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届满。王培元的简历见附件。
本议案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12月17日
附:监事会主席简历
王培元先生:1951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工程师,中共党员。曾任富阳市乡镇企业局科长,杭州富春江通信器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工会副主席,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电缆有限公司、永通赣州实业有限公司监事。
王培元先生系公司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5的规定,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王培元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且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培元先生未接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