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3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2月16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应到董事7名,亲自出席董事7名(其中李再华独立董事以通讯的方式参加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分别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4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1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会议应到监事3名,亲自出席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对<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监事会意见的议案》
经核查,发表监事会意见如下:经核查,公司激励对象宋勇军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根据《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十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中(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及“十、回购注销的原则”中(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中的规定,将激励对象宋勇军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32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宋勇军回购注销价格为3.80666666元/股。
3名监事赞成,占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5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及调整依据
根据《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宋勇军作为激励对象于2014年3月21日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8800股,并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该授予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该授予股份上市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
激励对象宋勇军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已经同意其辞职申请,并已办理完成相关离职手续。
根据《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十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中(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以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规定,公司拟对宋勇军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8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于2013年向首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71元/股。2014年6月,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17,991,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依据《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十、回购注销的原则”中(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中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的规定,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3.80666666元/股,授予股份转增后为13200股,公司就此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宋勇军支付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50248.00元。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并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二、相关公司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 | 比例 |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 数量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76,317,750 | 43.14% | -13,200 | 76,304,550 | 43.13% |
1、国家持股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3、其他内资持股 | 76,317,750 | 43.14% | -13,200 | 76,304,550 | 43.13% |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76,317,750 | 43.14% | -13,200 | 76,304,550 | 43.13% |
4、外资持股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00,604,250 | 56.86% | 100,604,250 | 56.87% | |
1、人民币普通股 | 100,604,250 | 56.86% | 100,604,250 | 56.87%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 176,922,000 | 100.00% | -13,200 | 176,908,800 | 100.00% |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朱杭先生、竺素娥女士、李再华女士审议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鉴于激励对象宋勇军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一致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一致同意对此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照《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回购的价格约定,公司就此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宋勇军支付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50248.00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监事会对《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意见
经核查,发表监事会意见如下:经核查,公司激励对象宋勇军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根据《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十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中(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及“十、回购注销的原则”中(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中的规定,将激励对象宋勇军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32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宋勇军回购注销价格为3.80666666元/股。
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宋勇军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六、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6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宋勇军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200股,由此公司总股本将从176,922,000股减至176,908,800股。以上公告信息刊登于2014年12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