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2014-081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受理控股子公司乐电天威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于2014年11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2014年12月3日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控股子公司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临时公告)。2014年12月3日,乐山电力以债权人身份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申请对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14年12月17日,乐山电力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乐民破预字第3-1号]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5)乐民破字第1-1号],乐山中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乐山电力对乐电天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概述
(一)破产申请简述:
1.申请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时间:2014年12月3日
3.破产清算申请事由:乐电天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法院裁定时间:2014年12月17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乐山中院认为,乐电天威公司系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乐山电力确对被申请人乐电天威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而乐电天威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在法定期限内,乐电天威公司亦未对乐山电力提交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2014年12月17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乐山中院指定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由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市级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人员组成。
三、风险提示
乐山电力将根据乐电天威公司的破产清算进程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