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9 证券简称:麦趣尔 公告编码:2014-079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2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于2014年12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7日9:30-11:30,13:3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15:00至2014年12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新疆昌吉市麦趣尔大道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的大会会议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计1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5,415,63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27.746%,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5,370,93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27.69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44,700股,约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0488%;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6,696,078股,约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7.3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王艺锦作为公司董事参与本激励计划,其本人及其亲属关联方新疆聚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和盛”)、李勇、李刚、王翠先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4,196,078股
同意14,184,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
其中:现场投票14,151,378股,网络投票33,500股
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1,200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684,8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9%;
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案)》
王艺锦作为公司董事参与本激励计划,其本人及其亲属关联方新疆聚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和盛”)、李勇、李刚、王翠先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4,196,078股
同意14,188,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
其中:现场投票14,151,378股,网络投票37,500股
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7,200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5,415,639股
同意25,404,4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其中:现场投票25,370,939股,网络投票33,500股
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7,200股
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4,00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金玲律师、苗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议,并出具了《关于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