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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类股权转让
    需征个人所得税
    2014-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覃秘 ○编辑 邱江

      二级市场买卖所得暂不征税

      □出售股权

      □公司回购股权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记者 覃秘 ○编辑 邱江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其官网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记者注意到,公司回购股权、IPO时的老股转让,以及重组并购活动中的发行股份收购等七类情形被明确需要缴税,但纯粹二级市场的买卖仍不在征税之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是规范股权转让过程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延续原有规定主要框架的基础上,就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时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服务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相关规定更为科学和全面。

      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时间推移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股权交易形式不断涌现,交易内容日趋丰富多样,新的涉税诉求不断提出,原有的税收政策文件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征管工作的需要,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对完善和升级现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的诉求颇为强烈。

      据税务专家王骏向上证报记者介绍,目前国税总局执行的文件依据主要是《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对照可知,《办法》整体变化并不大,主要对一些征税的细节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王骏介绍说,《办法》第三条对股权转让的七类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以及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上述这些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法》还对一些可能存在的逃税行为进行了防范。据《办法》第十二条,六类情形将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包括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的;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此类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