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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4年 11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9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 11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4】 119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5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曾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副行长、行长,兴业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兴业银行总行基金金融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杨吉贵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科副科长,深圳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供贸事业部总会计师,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计财部副部长、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财金部总经理。

    汤夕生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办公室负责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南市支行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利民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国家体改委试点司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民政部民福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国家体改委下属中华股份制咨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协调部副主任、主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等职。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蔡敏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曾任上海市医药工业公司机关党总支副书记、干部科科长,上海市医药管理局组织人事处主任科员、党支部书记,上海五洲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共上海市组织部企业干部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主任,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总裁等职。现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总裁,兼任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

    曹和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环境经济系主任,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都市经济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等职。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兼任广州产权交易所集团首席经济师、广州市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云南省经济顾问等职。

    2、监事会成员

    郑新林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兴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银行总行同业业务部总经理。

    刘冲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曾任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中海集团资金管理部主任、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晏勇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北京市海淀区审计局科员,北京海淀区人防办科长,北京市海淀区民防局办公室主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

    郑泽星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学历。曾任兴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处风险管理专员,兴业银行总行期货业务部风险管理处负责人,兴业银行总行基金金融部资本市场处高级副理,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处高级副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霍建生先生,督察长,博士学历。曾任兴业银行总行审计室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兴业银行总行研究规划部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4年7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庄孝强先生,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13年6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为WEIDONG WU(吴卫东),且具备担任基金经理的条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WEIDONG WU(吴卫东)为哥伦比亚大学物理学博士,二十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美国证券交易协会(NASD)注册。1994-1998年任德意志银行量化策略研究员(Associate Director),1998-2002年任摩尔(Moore)资产管理公司资深策略研究员,2002-2006任千禧(Millennium)基金投资经理,2007-2010任梯度(Gradient)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经理,2010-2013任兴业银行资产管理部研究部负责人,2013年7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公司。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李俊峰先生,专户投资一部总经理

    牟其峥女士,研究部研究总监

    WEIDONG WU(吴卫东),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监察稽核部负责,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跟踪。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10%
    合计100%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