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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2115”债券回售的提示公告
    2014-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4-103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2115”债券回售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40

    ●回售简称:锐01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年12月29日

    ●鉴于相关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且公司用于兑付公司债券回售的资金尚未足额到位,公司目前难以对“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后,本息能否按期在2014年12月29日足额兑付做出准确判断。

    特别提示

    1. 根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有权决定在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5NP3品种(债券简称:锐01暂停,代码:122115,以下简称:“122115”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其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122115”债券的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即“122115”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7.0%并固定不变。“122115”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2. 根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2115”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2115”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3. “122115”债券的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2115”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回售申报期为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同意继续持有“122115”债券,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上调“122115”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4. 本次回售等同于“122115”债券持有人于“122115”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12月29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2115”债券。

    5. “122115”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2115”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4年12月29日。

    7. 本公告仅对“122115”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2115”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8. 鉴于相关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且公司用于兑付公司债券回售的资金尚未足额到位,公司目前难以对“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后,本息能否按期在2014年12月29日足额兑付做出准确判断。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115”债券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5NP3品种
    本次回售“122115”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2115”债券在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按票面金额回售给本公司
    回售申报期“122115”债券持有人可以申报回售的登记日,为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
    付息日“122115”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27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年度付息日为2014年12月29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22115”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22115”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12月29日)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人民币元

    二、“122115”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情况

    1. 债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5NP3品种。

    2. 债券简称及代码:锐01暂停,代码122115。

    3. 发行总额:人民币26亿元。

    4.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122115”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 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122115”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其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7.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2115”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2115”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8. 债券利率:“122115”债券票面利率为6.0%,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122115”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122115”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0. 起息日:2011年12月27日。

    11. 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2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1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 兑付日:2016年1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1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 担保人及担保方式:“122115”债券无担保。

    14. 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122115”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5. 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4年11月21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BBB,“122115”债券的信用等级为BBB,评级展望为负面。

    16. 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8. 利率调整:本公司决定上调“122115”债券的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即“122115”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7.0%并固定不变。

    三、回售价格

    根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四、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

    五、回售代码及简称

    回售代码:100940

    回售简称:锐01回售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2115”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40,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或转让,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2115”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22115”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 对“122115”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年12月29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鉴于相关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且公司用于兑付公司债券回售的资金尚未足额到位,公司目前难以对“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后,本息能否按期在2014年12月29日足额兑付做出准确判断。

    七、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事项
    2014年12月18日发布关于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2014年12月19日、2014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公司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回售申报期
    2014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4年12月29日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22115”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2014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一)“122115”债券兑付风险

    为解决“122115”债券兑付危机,公司已制订了《应收账款快速处置方案》和《通过出售应收账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份让渡解决公司债券兑付的方案》(以下简称“《转增方案》”)。上述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进展情况公司前期已进行了公告。

    目前,《转增方案》得以实施,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社会公众股外的其他股东签署相应书面承诺文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决议外,还需要满足其他多项条件。公司与意向投资人正就《转增方案》得以实施的其他条件进行沟通,以尽快确定《转增方案》是否实施,争取在公司债券回售资金发放日前资金及时到位。如果在意向投资人要求的时间前,《转增方案》实施的其他条件未得到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同意修改条件但修改后的条件仍未得到满足的情形),则《转增方案》仍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如果《转增方案》能够顺利实施,则公司将收到意向投资人用于购买公司部分应收款的资金即17.8亿元,公司截至2014年12月11日可用于偿还公司债券的资金为6.59亿元,两项合计24.39亿元;“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如全部选择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公司届时需要支付本息合计27.684亿元;两者相抵,公司仍将存在兑付资金缺口。如上述情形全部发生且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筹集到足额资金弥补缺口,则届时公司仍将面临公司债券本息不能按期足额兑付的风险。

    如果《转增方案》无法实施,为保障相关公司债券按期足额兑付,公司将立即启动《应收账款快速处置方案》。鉴于该方案涉及多家外部第三方沟通商谈事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目前难以对执行该方案能否保障公司债券本息按期足额兑付作出准确判断。

    鉴于相关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且公司用于兑付公司债券回售的资金尚未足额到位,公司目前难以对“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后,本息能否按期在2014年12月29日足额兑付做出准确判断。如果“122115”债券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时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兑付本息,后续可能产生重大风险,对于该等风险的类型、影响程度等公司目前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二)本次回售等同于“122115”债券持有人于“122115”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12月29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2115”债券。请“122115”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审慎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122115”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三)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2115”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四)利息的税务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122115”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2115”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8.00元(税后)。“122115”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122115”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2115”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0.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22115”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122115”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九、联系方式

    1.发行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刚(代)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

    联系人:魏晓静、杨富珏、周杨

    电话:010-62515566

    传真:010-62511713

    邮政编码:100872

    2.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 系 人:贾楠、潘醒东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传 真:010-58328964

    邮政编码:100033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8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4-104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总金额:15,054.18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4宗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4宗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4)京仲案字第1889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关于(2014)京仲案字第1890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关于(2014)京仲案字第1891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关于(2014)京仲案字第1892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北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公司提出的4宗仲裁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1. 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1)阜新联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吉林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3)阜新申华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4)通辽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合并简称“被申请人”)。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2008年,公司与被申请人分别签订《彰武马鬃山49.5MW项目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镇赉黑鱼泡风电场(49.5MW)项目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彰武曲家沟49.5MW项目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通辽阿日昆都愣风电场(49.5MW)项目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分别向公司购买33套(共计132套)风力发电机组,上述4份合同总价合计为115,830万元。

    公司于2008年至2009年间陆续将合同标的货物交付至被申请人指定地点,于2009年至2010年分别取得被申请人出具的《预验收合格证书》,在取得相关《预验收合格证书》后的24个月内履行了质保义务,质保期已于2011年至2012年陆续届满。

    根据合同约定,在签署预验收合格证书后7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应当向公司支付预验收款。但被申请人一直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经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二)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预验收款共计11,583万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3,471.18万元;

    3. 本次仲裁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4宗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4宗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就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8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4-105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115”公司债券回售及风险

    提示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40

    ●回售简称:锐01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年12月29日

    一、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品种一回售的简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锐风电”或“发行人”)于2011年12月公开发行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规模28亿元。其中,品种一(债券代码“122115”、债券简称“锐01暂停”,以下简称“122115”)为5年期,附第3年末(2014年12月26日前)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0-100个基点)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26亿元;品种二(债券代码“122116”、债券简称“锐02暂停”)为5年期,发行规模为2亿元。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的最新评级结果为“BBB”。因公司2012、2013年连续两年亏损,本期债券已经于2014年5月12日暂停上市交易。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或“受托管理人”)担任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2014年12月18日,发行人根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告决定上调“122115”的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即“122115”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7.0%并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2014年12月18日,发行人根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告“122115”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2115”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122115”的债券持有人可按发行人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2115”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回售申报期为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同意继续持有“122115”债券,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上调“122115”票面利率的决定。

    本次回售等同于“122115”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12月29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2115”债券。

    “122115”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发行人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2115”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4年12月29日。

    二、“122115”公司债券兑付风险提示

    根据发行人公告,为解决“122115”债券兑付危机,公司已制订了《应收账款快速处置方案》和《通过出售应收账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份让渡解决公司债券兑付的方案》(以下简称“《转增方案》”)。上述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进展情况公司前期已进行了公告。

    目前,《转增方案》得以实施,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社会公众股外的其他股东签署相应书面承诺文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决议外,还需要满足其他多项条件。公司与意向投资人正就《转增方案》得以实施的其他条件进行沟通,以尽快确定《转增方案》是否实施,争取在公司债券回售资金发放日前资金及时到位。如果在意向投资人要求的时间前,《转增方案》实施的其他条件未得到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同意修改条件但修改后的条件仍未得到满足的情形),则《转增方案》仍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如果《转增方案》能够顺利实施,则公司将收到意向投资人用于购买公司部分应收款的资金即17.8亿元,公司截至2014年12月11日可用于偿还公司债券的资金为6.59亿元,两项合计24.39亿元;“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如全部选择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公司届时需要支付本息合计27.684亿元;两者相抵,公司仍将存在兑付资金缺口。如上述情形全部发生且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筹集到足额资金弥补缺口,则届时公司仍将面临公司债券本息不能按期足额兑付的风险。

    如果《转增方案》无法实施,为保障相关公司债券按期足额兑付,公司将立即启动《应收账款快速处置方案》。鉴于该方案涉及多家外部第三方沟通商谈事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目前难以对执行该方案能否保障公司债券本息按期足额兑付作出准确判断。

    鉴于相关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且公司用于兑付公司债券回售的资金尚未足额到位,公司目前难以对“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后,本息能否按期在2014年12月29日足额兑付做出准确判断。如果“122115”债券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时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兑付本息,后续可能产生重大风险,对于该等风险的类型、影响程度等公司目前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提示本期债券持有人关注发行人关于回售工作的相关公告以及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历次公告,关注回售工作的相关时间安排。本提示公告不构成对是否申报回售的建议,本期债券持有人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并应审慎考虑本公告第二部分所述风险因素。本期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