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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4-12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2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12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12月17日15:00 至2014年12月18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中银大道南侧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马生国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17人,代表股份933,032,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0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875,940,4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5274%;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6人,代表股份57,092,0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29%;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7,092,0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29%。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到会见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李卫东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933,022,4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9,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3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082,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5%;反对9,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2、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宁夏中银绒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议案》

      同意933,019,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6%;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9,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078,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9,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933,022,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9,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081,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9,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受公司委托,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