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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4-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7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陕西声威”)以本公司向其提供的水泥粉磨系统电耗超标、配套减速机损坏导致停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向其赔偿系统电耗超标损失754.58万元、配套减速机损坏停产损失349.38万元,诉讼合计金额1,103.96万元,并要求本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2011年5月25日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应陕西声威对本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了本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永丰支行账号为2003014280000739账户中的定期存款1,105万元。

      2013年3月5日9时、6日9时,公司与陕西声威买卖合同纠纷案在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第一次开庭审理。

      2014年1月7日9时、8日9时,公司与陕西声威买卖合同纠纷案在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第二次开庭审理。

      2014年6月11日,本公司收到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寄达的案号分别为(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2011)泾民初字第00126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赔偿陕西声威系统电耗超标损失、配套减速机损坏停产损失合计金额人民币11,039,617.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共计人民币99,800元。

      2014年6月,本公司以上诉人(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2011)泾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撤销(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2011)泾民初字第00126号判决书,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该案件于2014年10月22日8时30分在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6法庭开庭审理(二审)。

      上述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参见2011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中第四款”;详细进展情况分别参见2012年4月18日、2012年8月25日、2013年4月18日、2013年8月28日披露的2011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一·(二)持续到报告期内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2年半年度报告“第七节·(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2年年度报告“第五节·一、重大诉讼事项”、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3年年度报告“第五节·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2012年4月6日、2012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13年1月11日、2013年11月2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6月13日、2014年9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本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4年12月18日,本公司收到律师转送的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案号为:(2014)咸中民终字第01313号、01314号《民事调解书》。上述诉讼事项在审理过程中,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就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达成共识,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2011)泾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二、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在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2011)泾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中对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2011)泾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99,800元由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99,370元,减半收取49,685元由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进展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9,685元。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4)咸中民终字第01313号《民事调解书》;

      2、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4)咸中民终字第01314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