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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众筹融资确定为私募性质
    2014-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证协昨下发《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众筹办法》界定,股权众筹融资确定为私募性质,参考私募基金现行管理方式,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实行事后备案

      □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设定较为宽松,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融资主体为中小微企业,并非所有普通大众都可以参与股权众筹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枫林

      

      作为市场新兴业态的股权众筹行业将正式纳入正规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昨日就《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众筹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该办法,股权众筹融资确定为私募性质,并参考私募基金的现行管理方式,采取事后备案、设定较为宽松的准入门槛并辅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式,由中证协进行自律管理。

      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股权众筹是近年兴起、基于互联网平台融资的新兴行业,由于选择股权众筹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或发起人通常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核准的条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被确定为私募性质。

      按照《众筹办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下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因此,私募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必须是特定对象,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融资完成后,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投资者须为适格、并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且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参考私募基金行业现行的自律管理方式,私募股权众筹行业确立了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由中证协进行自律管理并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的方式。这一管理方式充分体现了“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管理理念,以及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股权众筹行业自担风险的政策意图。

      按照《众筹办法》,股权众筹平台须在中证协进行事后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中证协会员。众筹项目则在发布融资计划书之后向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准入门槛较为宽松

      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设定较为宽松,仅包括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的资产门槛,以及人员、基础设施、业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基础性要求。

      在风险自担的原则下,股权众筹平台须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核、对融资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为保障资金安全,还须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的证券经营机构,可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展业后向中证协报备即可。

      《众筹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者的要求也较为宽松,仅要求融资主体为中小微企业,履行适当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融资计划书真实,但对融资额度不进行限制。

      在对股权众筹平台及融资主体实施宽松管理的同时,《众筹办法》提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严格要求,明确并非所有普通大众都可以参与股权众筹。在参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资产门槛要求的基础上,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在单个标的的投资规模上未设硬性门槛。

      按照《众筹办法》,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进行私募股权众筹的投资:

      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投资单个融资项目不低于10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平台不得兼营P2P

      此外,为防范风险,《众筹办法》还明确提出了各参与主体的禁止行为。

      其中,股权众筹平台不得通过本机构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参与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则划定了三条“红线”,即禁止欺诈发行、禁止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禁止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以上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项目进行融资。

      《众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于今年年底截止,此后将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实施。